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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审计报告范本 房屋拆迁报告送交建设局,他们给凭证吗

时间:2022-04-01 12:45:3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迁审计报告范本 房屋拆迁报告送交建设局,他们给凭证吗,供大家参考。

征迁审计报告范本 房屋拆迁报告送交建设局,他们给凭证吗

****项目的征收、补偿

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年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本次审计是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分别提供了审计所需的财务资料、合同资料和有关文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征迁房屋建筑物的评估资料、土地测量资料等进行了检查。由于我们审计时征迁原现场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现场勘察,因此我们对****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及其他评估资料,对****提供的土地测量资料,进行了评估表、土地测量资料所记录信息与被拆迁人的姓名和户籍信息、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房屋测量底册及征迁协议书的一致性检查;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补偿的合理性、补偿标准的一致性进行了检查。****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提供的评估资料真实性、对其出具的评估结果准确性、公允性负责。******对其提供的土地测量资料的真实性,对其进行的土地测量结果的真实性、公允性负责。

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于*年*月取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注:项目情况介绍]

本次审计期间自该项目*年*月至*年*月*日截止。

本次审计范围****,均为国家财政拨款资金。

本次审计涉及征收补偿的征迁范围包括:

**************

二、项目资金情况

(一)项目资金拨款情况

截止*年*月*日,高新区财政局核算中心提供的财务账套中涉及该项目下拨资金的账户共计*个,包括:**银行、**行。[以上各账户分账套核算且均为流水账,未设置明细核算,故无法区分属于该项目的拨款金额。本次审计人员结合征收办报账员提供的辅助表,通过详查会计凭证,依据后附的原始单据等附件资料,统计该项目审计期间下拨资金共计元,详见下表:(单位:元)

**************][注:按具体情况说明]

(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截止*年*月*日,*****账面反映收到财政拨款情况如下:

*************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一部分:征迁款

截止*年*月*日,该项目征收补偿协议金额共计**元,已支付补偿款* 元。包括:

征收补偿协议金额**元,已付款**元。明细如下:

****************

第二部分、补发过渡费

***********

四、项目工作经费审计

经查会计财务账,工作经费在***核算,********明细情况如下:

**********

五、安居富民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审计

*************

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基本建设程序不合规

(1)未按规定办理该项目全部批复手续先行实施

截止本次审计日,征收办未完整提供该项目征收工作前期批复手续,如:**************

此做法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9日计投资[1999]693号)“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现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

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

(2)未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办未针对该项目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查安宁渠镇人民政府制定《安宁渠镇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办法》和《安宁渠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虽然其中的《安宁渠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取得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对<安宁渠镇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批复》,但方案制定主体不合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做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未按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

此做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

3.项目核算未严格按项目分账管理,导致项目和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发生项目间挤占挪用的问题。

此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第四条“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的规定。

4.征收办监督职能未到位。

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的问题,反映了征收部门监督职责落实不到位。

此做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

(二)支出超标准,涉及金额**万元

1.土地补偿超标准**万元

明细如下:

********************************

以上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涉及金额*万元

************

上述做法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违反了***:“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第105号)第十一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于单位限期收回。”。

(四)虚报冒领补偿资金,涉及金额*万元

******************

以上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规定。

(五)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完善

1.拆迁补偿资料部分数据有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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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补偿资料部分数据不一致

3.支出所依据的原始凭证不合规

4. 评估公司拍摄被拆迁房屋建筑物影像资料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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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征收办督促安宁渠镇政府及二工乡政府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六)应付拆迁款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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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的......。”要求**政府督促**乡政府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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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意见和建议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为了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法、提高投资效益,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建议*************今后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意识,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

(二)建议****************在今后的征收补偿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及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杜绝边实施边审批、超标准、超范围补偿、挤占挪用补偿专项资金等问题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证项目实施的合理、合法、有效。

(三)建议******************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各司其职落实项目管理、项目审批、财务核算等责任制,同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制度的落实。

(四)建议********************今后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的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按规定开支,加强财务核算的合规、合法性,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理的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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