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谅解书(诈骗)
姚某某诈骗案刑事谅解书
因姚某某对戴某某本人产生感情欺诈行为,于2017年4月份在金钱上产生纠纷向派出所进行报警,控告姚某某欺骗自己的感情,诈骗了自己财物合计人民币两万元,后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现本人戴某某在与姚某某辩护律师和家属的沟通下了解到姚某某家境并不殷实,靠打工勉强度日支撑家庭。其母亲因得知姚某某被羁押在看守所加之本来就有心脏病内突然卧病在床,父亲也是一名普通的退休工人,姚某某自己也只是每月只有六千到七千元的收入,又有一个四岁左右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还需要支撑一个家庭的开销。姚某某被羁押后,家中卧病在床的母亲每日以泪洗面,家中幼儿无人照料缺少父爱,整个家庭的经济压力巨大,悲剧随时可能发生。姚某某的诈骗行为虽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案件发生后,其家属已经积极想尽一切办法来弥补错误,姚某某自身也已经认真悔过,由其家属返还了我被姚某某所诈骗的人民币两万元,并且对我的精神损失给予了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补偿。姚某某通过其辩护律师和家属已经向我表明了深深的歉意有改过自新的强烈愿望,并赔偿了我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我认为法律的制裁手段是为了警示犯罪,而不是为了制造新的伤害和悲剧。同时,如果因我的报案造成他们家庭的悲剧,也不是我的初衷。因此,我同意基于其家属的经济赔偿和其辩护律师代姚某某转达对我的歉意,对姚某某对本人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他从宽处理,早日让其回归社会做一个好儿子和好父亲。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受害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附:收款收据
今被害人戴某某收到姚某某家属通过其辩护律师转交给自己的经济赔偿人民币两万元,精神损失补偿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计总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本人已收到该款项,并对姚某某对自己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特此证明
收款人:
日期:
本刑事谅解书及收款收据一式四份,检察院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还有一份律师事务所予以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