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建筑业简易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劳 动 合 同 (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招用务工人员)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经营地址: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劳动者身份证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劳动者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山东省、菏泽市及东明县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采取 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至 止。
合同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工序)包括 ,工作地点为: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安排乙方工作时间,确保乙方合理的休息时间。
第四条 劳动报酬结算与支付 甲方按照国家、省、市、县(区)规定,确定与乙方工资结算方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一、工资结算方式,执行下列第 款。
1.执行 (月,日)工资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 小时。执行月工资制的,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工资结算按 元/天进行计算并在当月或次月初结清;
执行日工资制的,工资结算按 元/天进行计算并在当日或次日结清。
2.执行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其工作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中工程量的计算按实际的平方米、立方米、吨或件计算,工程质量达到 (优良、合格)标准,甲方按照约定的工资结算单价结算后支付给乙方劳动报酬。
约定的工资结算单价:
。
二、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办法执行下列第 款 1.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发放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领。如甲方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乙方本人账户。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确保乙方财产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部分工资人民币 元,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在工作期间如遇家庭困难或麦收、秋收季节等情况可向甲方预支工资,但不能超出乙方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产值的90%。剩余工资在乙方合同到期时一次性付清。
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以实物、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工资;
甲方应直接支付给乙方工资,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由其再行转发;
不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质量保证金等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误工的,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元/天,此费用包含:
(如伙食费、通信费、城市交通费等)。
甲方应在《劳务分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中约定因被拖欠工程款所造成的误工损失计取办法,但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基本生活费。
第五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一、工程质量 甲方应在施工作业前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管理,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不予支付返工工资。
二、安全生产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劳保用品,保障和改善劳务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丰富劳务人员精神文化生活。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与施工岗位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及岗前交底,乙方要积极参加并掌握;
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0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有序使用各类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四、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证件,如:居住证、信息卡等。
五、甲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定期健康检查,减少职业危害。
第七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
二、乙方应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时,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备查,乙方执有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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