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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制度

时间:2022-03-12 14:25:5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 为提升员工素质,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打造中钢吉电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 员工礼仪行为准则 (一)仪表端庄、整洁,精神饱满,举止大方,言谈文雅,礼貌待人。

(二)公司内以职务称呼上级领导;
同事间以职务、同志或名字相称。

(三)工作场所的服装按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四)参加会议:准时到会,认真记录,不“睡会”、不私语、不吸烟、不随意走动、不使用通讯工具。

(五)爱护公物,不得肆意浪费或据为私有。

(六)及时清理生产(工作)场所、整理帐薄或文件,保持生产(办公)环境清洁、文明、有序。

(七)工作场所不能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八)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第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轻微违纪 (一)迟到、早退,离岗不请假、不明示去向,不经允许提前就餐,不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二)工作时间闲谈;
用办公室电话、办公网络聊天。

(三)在岗吃零食、打盹。

(四)未经允许在工作场所接待、容留非工作关系的人员,处理私事。

(五)在岗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听收音机、收录机,看电视。

(六)交通工具不按规定存放;
摩托车、自行车违章进厂。

(七)工作场所离人后不关灯、闭水、关窗、锁门。

(八)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和擅自张贴非工作宣传品。

(九)违反物品摆放定置标准,操作(工作)台、工具箱、更衣柜等办公用品摆放杂乱无章、不整洁。

(十)坐姿不端,脚放在凳子或操作台上。

(十一)办公室、工作间擅自遮挡门窗或人在时叉门(综合治理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十二)不按规定着装,不按要求配戴胸卡,违反考勤(打卡)制度。

第三条 以下行为属于一般违纪 (一)穿凉鞋、拖鞋、高跟鞋或不穿工作服下现场。

(二)未经允许在工作场所饲养动物。

(三)工作时间内,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干私活。

(四)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换班、替班。

(五)工作(操作)记录不及时,不整洁。

(六)工作时间洗衣服,编织衣物,晾晒工作服以外的衣物;
私用电源、电器。

(七)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生产)任务。

(八)工作变动不交接工作或工作资料据为私有,不上交。

(九)违反考试纪律;
违反会场纪律。

(十)工作时间违规上网看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十一)工作时间漏岗、串岗、聚岗、睡岗。

(十二)人为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工作。

(十三)工作时间厂内下棋、打扑克、搞文体等活动(单位组织除外)。

(十四)责任区域内不符合《文明生产管理规定》或《生产运行管理规定》。

(十五)对违纪行为视而不见,袒护或替违纪人员说情。

(十六)在厂内闲逛,在路边闲坐。

(十七)无上岗证或安全生产作业证上岗。

(十八)警卫、守卫(更夫)人员执岗不严,使未经允许的车辆、物资或人员进出厂。

(十九)给他人通风报信,影响正常检查。

(二十)工作、公务活动或公共活动中弄虚作假,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十一)报告、报表不及时;
报出的数据不准确。

(二十二)发生轻微事故,未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比较小。

第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一)未在指定地点吸烟。

(二)班中饮酒或酒后上岗;
脱岗吸烟;
赌博。

(三)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数额较大。

(四)脱岗上访;
工作时间搞宗教活动。

(五)在工作时间打麻将、搞经商活动、炒股。

(六)不服从领导,当众顶撞上级,不团结同志。

(七)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八)破坏、窃取企业财产。

(九)在危及企业安全的时刻,拒不执行命令,给企业造成不良后果。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十一)打架斗殴,危害他人或企业安全的。

(十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不履行职责。

(十三)干扰、阻碍、打击报复检查监督人员及其工作。

(十四)员工在工作场所私带、私存或私自使用危险品、毒害化学品或其它违禁物品。

(十五)不讲职业道德,违规操作,危害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或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十六)工作时间用电脑玩游戏或浏览黄色网页。

(十七)旷工或受治安拘留的。

(十八)吃、拿、卡、要,刁难客户,损害企业形象。

第五条 检查与处罚 (一)轻微违纪每人次处罚30元;
一般违纪处罚50元;
严重违纪处罚200元。12个月内2次轻微违纪,按一次一般违纪处罚;
2次一般违纪,按一次严重违纪处罚;
2次严重违纪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外单位来我公司的工作人员,按本准则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厂。所处罚款责成相关部门从工程结算款或经济往来款中扣缴。

(三)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将检查处罚结果在公司媒体公告,处罚金由人力资源部扣缴,并上缴财务部。

(四)公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会同经理办、生产部、设备能源部、质量安全部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五)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的行为由各部门负责,各部门要按照《员工行为准则》的要求,经常督促,随时检查。

第六条 本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经理办公会议管理制度 SJE/ZY/JL-02 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讨论决定重大事宜的议事方式,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集思广益、沟通信息、统一思想、解决问题,本着精炼、效能,讲求质量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内容 第一条 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集团公司的决议。

第二条 听取上次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的完成落实情况。

第三条 听取上两周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成果汇报。

第四条 处理解决基层单位会议提案及提请总经理或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部署近期工作重点及需要召开的会议安排。

第六条 讨论、表决公司重大问题。

第二章 会议参加人员 第七条 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以及各部室主管和分厂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经理办公会每间隔一周召开一次,时间定为周一下午16:30分;
地点设在公司第二会议室。

第四章 会议的准备及要求 第九条 会议的准备由经理办负责,会议正常召开,不另行通知,如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发生变化,由经理办通知各单位。

第十条 参加经理办公会的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请假需经总经理或经理办主任批准,并安排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每周一前将本周的工作计划在“OA”工作计划栏上列明,并接受考核。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召开经理办公会议两天前,按会议提案管理办法规定,将提案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经理办。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知无不言、集思广益,会议决定之事,应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主动签到,统一着装,自带笔本,认真听会,做好记录;
不得随意走动,不得使用手机并发出声响。

第五章 会议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开始,点名及仪容检查,宣布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上次会议提案执行情况追踪。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上两周成果汇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协调及讨论事项。

第十九条 未决议事项复议。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发言。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结论发言。

第六章 会议质量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经理办指派一名秘书进行会议记录,并对与会人员违规行为进行考核,并纳入中层干部绩效考核当中。

第二十三条 会后两天之内整理并在局域网上发布《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没有会议提案的临时动议,原则上不在会议上讨论,但因紧急而又一时无法商定的议题,由总经理安排主管副总或部门领导,会后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并把专题会议结论及时汇报给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会议时间不超过120分钟,各部门发言不超过10分钟,超时或出现“跑题”现象视为违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传真机使用管理制度 SJE/ZY/JL-03 第一条 传真机由部门设人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需要使用传真机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本单位领导签字便笺,交付传真机管理人员,并登记由传真机管理人员负责传发工作。

第三条 传真机白天应采取人工接听传真,善意拒绝“垃圾”传真件接收。

第四条 传真机不允许私事使用和长时间接听电话。

第五条 应按技术要求使用和认真保管,以保证传真机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禁止用传真机复印文件。

第七条 接收重要文件或会议通知,要予以登记,转交时要进行签字。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复印机使用管理制度 SJE/ZY/JL-04 第一条 复印机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固定地点使用。

第二条 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复印记录,对复印单位、姓名、复印内容及复印张数逐一记载,日清月结年汇总。

第三条 因公事要求复印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印材料申请单并有本单位领导的签字。经审核后,交与复印机管理人员。

第四条 复印单位或个人因公复印纸张用量不多的,应自备复印纸张,复印纸张用量较大的,应填写领料单,向复印机管理人员领取,月末计入单位办公费用。

第五条 公司复印机原则上不准私用,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的,经领导批准,应根据复印纸张的数量大小,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 复印机管理和使用人员,要小心使用和保养复印机,并注意保持复印机和周围的卫生。因不按规程和野蛮操作造成复印机损坏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具有保密性质或不便公开的复印材料,复印人要注意认真保管,不可乱扔或遗留,对复印出来的不能使用的废纸,要求用碎纸机销毁。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附件:
复 印 审 批 单 审核人:
复印单位 复印人 复印 时间 年 月 日 复印单 位领导 复印 张数 自备 规格 领取 规格 复印内容 保密管理制度 SJE/ZY/JL-05 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密级别划分为:
(一)绝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四)内部资料: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损害。

(五)公开资料:公开有助于公司利益。

第二条 密级的确立 依据保密分级表确立各类文件资料的等级。

(一)公司各部门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公司领导签发,确立后均在文件上角注明。

(二)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密级变更及解密 (一)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密件的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变更。

(二)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原产生密件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批准解密。

(三)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根据保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经理办、技术部、财务部、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各营销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经理办主任兼任 第五条 保密管理 公司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不被泄密。

(一)公司各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保存保密材料;

(二)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纪律;

(三)保密档案室(柜)为公司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
档案室(柜)内一切文件、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四)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

(五)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遗漏;

(六)传阅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文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七)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八)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和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纸、废件应及时销毁;

(九)密件由机要人员另行打印、复印;

(十)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十一)外出工作如须带保密材料,要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

(十二)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会后应检查有无遗留材料、笔记本;

(十三)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十四)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凡查阅公司密件,一律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方可使用文件调阅单;

(十五)对保密文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
否则,由造成后果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十六)公司保证员工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资料不被有意泄露。

第六条 保密纪律 (一)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二)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三)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四)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五)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六)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七)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九)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十)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十一)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七条 本保密管理制度与会议管理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文书管理制度、技术部底图档案室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底图管理制度、计算机工作管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配套使用。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SJE/ZY/JL-06 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公司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其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3人 由当届职代会在职工代表中推举产生。

(二)企业代表:3人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行政领导、法律部门人员、劳资人员各1人。

(三)企业工会代表:3人 由工会指定(含工会主席)。

各方代表只能代表本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上述人员调整时,按原产生办法另行推举或指定。

第六条 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工作会议和调解过程。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并由一名工会代表负责接受当事双方的调解申请和登记,记录工作内容和调解过程,制做、送达调解文书,管理调解委员会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企业一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登记备案,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促成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记录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作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调解:
(一)工会代表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并作记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

(二)召集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争议的企业一方可由企业指定与争议相关的部门人员一至二人组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调解委员会可根据争议的繁简程度,决定参加调解的调解委员人数。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争议事项、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参加调解的调解委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作好签收记录。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其上记载双方意见等情况,其签名、签收等程序同本条第(四)项。

第十三条 调解时限为决定受理调解申请后15日内调解完毕,到期调解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要求。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接受调解的,应告知申请人或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礼仪、仪容、仪表管理规定 SJE/ZY/JL-07 员工的言谈举止、仪容风貌反应着企业的精神风貌,企业的礼仪水准体现着企业的综合素质。为规范企业员工礼仪行为,展示公司文化,强化企业管理,树立优良的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仪容仪表 第一条 着装 (一)员工上岗时,必须穿着符合工作要求的服装。

(二)任何指定穿着的服装随时保持清洁、平整,不得带有灰尘、污迹、线头,不得穿着褶皱、破损、掉扣的服装上岗。

(三)员工穿着的内衣,必须经常清洗更换,保持袖口、领口的清洁、平整。

(四)生产操作岗位员工,上岗需着公司指定工装,非生产操作岗位员工上岗,统一着工作服装。

(五)员工出席公司组织的重大活动,应着西装,佩带领带及领夹,穿皮鞋;
领带长度要适中,领带扎得要规范美观,领节上端不露领口对襟,保持皮鞋的亮泽洁净。

(六)在岗时,严禁卷露衣袖、裤腿、敞胸露怀等不当穿着,非要求佩戴帽子的岗位,员工上岗时不得戴帽子。

(七)非工作需要,员工一般不得将公司配备的工作服装在公司以外穿着。

第二条 仪容仪表 (一)全体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要显示出高雅、庄重、大方、自然、稳重的气质风度,举止动态、行走坐立、说笑言谈要充分体现公司的精神。

(二)员工必须保持衣冠整齐,头发整洁;男员工发长不盖耳遮须,不留大鬓角,保持良好健康的发型;
女员工不可烫怪异发型。

(三)注意个人卫生,无汗味、异味,上岗时间内不得饮酒(公务应酬经批准除外),保持口腔卫生。

(四)员工须经常修剪指甲,保持手部干净。

(五)女员工上岗或出席重大活动,化装要适度。

(六)员工在工作室、办公区域内,或处于非生产状态时的坐姿、站姿及行走姿态应注意端正、稳重。工作时间,严禁在室内、办公区域、公用区域内奔跑、躺卧、依靠、蹲、趴、手插兜等有碍观瞻的不当姿态。

1、站姿:挺胸收腹,双腿自然分开与双肩垂直,双手交叉垂于腹前,不东张西望。

2、坐姿:上身垂直,双腿自然弯曲,不倚不斜,尤其在重要宾客、上级领导面前,不得翘“二郎腿”。

3、行姿:不摇不摆,姿态端正,步履轻盈,双臂自然摆动,两人以上行走不得搂抱搭肩。

(七)员工在岗时间内或在工作区域内严禁吃零食,扎堆闲聊。

第二章 礼节礼貌 第三条 在办公区域、工作间、公共场所遇见公司高级管理领导人员时,应主动有礼貌地打招呼。

第四条 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重要宾客进入办公区域、工作间未到自己的工作台时,应礼貌相视;
若到自己工作台前,询问时,应立即起立,并跨出工作椅一步,按站姿要求问好。

第五条 当有事必须面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在进入其办公室前需轻轻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其办公室。注意坐立姿态,汇报问题应简明扼要,未经允许不得在室内滞留。

第六条 当职位高于自己的上级领导有请时,要立即到位,倾听领导的询问、指示,做好记录。

第七条 与公司领导或公司重要宾客相遇时,要主动让路,目视领导或宾客通过;
接待人员,应主动为领导或宾客开关房间、通道门,员工之间相遇,亦应礼貌相让。

第八条 会见公司领导或重要宾客时,一般不主动握手,握手时应面带微笑,姿态端正,用力适度。

第九条 与上级谈话时,用心倾听,不抢话,不插话,不争辩,讲话声音适度,语气要温和文雅,严禁顶撞上级;
如有问题需要说明,讲清道理,供领导参考。

第十条 接听电话时,首先要说:“您好!”,在交谈中要用礼貌用语。

第十一条 业务接待人员,必须体现公司的精神面貌,注意树立企业的形象,表现公司的最佳风范、热情、亲切,态度自然不做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印章、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 SJE/ZY/JL-08 为规范公司印章和介绍信使用行为,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的管理 公司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类印章(公司章、法人名章等),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因业务部门特殊需要,必须单独保管使用的印信,如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应登记备案后,由使用部门派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并建立使用印章登记薄。总经理办公室予以监督检查。

第二条 印章保管员的职责 (一)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和交他人代管,如有事外出应向经理办主任说明情况,以免影响用印。

(二)经经理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对不按规定用印的,有权拒绝用印。

(四)用印时要做到印迹端正清晰,保持用印的严肃性。

(五)要做好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事项、批准人等相关记录。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以公司名义的发文,上报下发的各类计划与总结,各类统计报表、各类专业人员职称证:公司颁发的各类奖状与证书,对外介绍信、证明信、回复函等。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办法 凡需使用公司印章者,需经经理办主任同意或经公司总经理签属意见后,由公司印鉴管理员负责用印,未经批准不得携印章外出和空白用印,使用主要领导个人名章时,需经本人同意。

第五条 印章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建立印章保管登记册,载明印章名称、印文、印模和保管人姓名等项。

(二)印章保管人员要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

(三)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止被盗,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四)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迅速处理。

(五)印章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及时清洗,确保用印时印迹清晰。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
(一)用印时首先应检查是否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用章审批单。

(二)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杜绝未经审阅其内容,而盲目用印的现象。

(三)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

(四)盖印 1、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单位的印章。

2、机关的正式文件只在文本落款处盖章。

3、带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骑缝线上。

4、凡是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中的4-7个字。

第七条 停用的废旧印章要请示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分不同处理情况,或上缴颁发单位进行切角封存,或由本单位自行销毁。

第八条 介绍信的管理 介绍信是公司出具的一种证明性文件,公司对介绍信的内容及其印章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对其使用必须严格管理。开出介绍信或替换介绍信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一)介绍信的两种形式:
一种是办公室秘书掌握的具有一定印刷格式的公司介绍信。有制发单位的名称,使用人的姓名、职务、事由、时间、有效期、用印等。

另一种是用公司信笺书写的,为请求或希望证明某种情况而使用的。

(二)开具介绍信的手续 需要单位介绍信者要先填写单位介绍信签批单,经部门批准后,由办公室秘书据此单填写介绍信,盖章后交给需用人。

(三)注意事项:
1、办公室给职能部门出具介绍信时要严格履行登记签发手续。

2、使用介绍信者的合法身份和事由要严格审核。

3、介绍信要有编号和存根,存根和发出的介绍信要一致。

4、事后应逐一核查介绍信用途、去向,并予以记录。应收回全部未使用的介绍信。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档案管理办法 SJE/ZY/JL-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档案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以集中管理为主,即公司各类档案由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以便于及时利用、维护档案的完善与保证档案安全。公司各部门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由承办单位主办人负责将其中已办完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条 经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公司的文书、科技(部分)、财务、基建等档案,接受上级部门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公司的档案;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三)进行档案鉴定、统计;

(四)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制度,档案工作理论、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归档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第二章 归档材料的形成与要求 第三条 归档文书 (一)公司与有关单位的来往信件,各种协议书、合同等。

(二)公司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调整、任免、奖惩以及全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公司制订的计划、统计、预决算、工作总结。

(四)公司主持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和协议总结纪要。

(五)国际交流和合资(作)企业来往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谈纪要等文件材料

(六)公司各部门的发文。

(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

(八)外单位直接发送给公司各部门的信件。

第四条 文书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自然形成,保持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守则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

(二)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排列。

(三)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分为永久、长期(15年以上)、短期(15年以下)3种。

(四)按归档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备查表。

第五条 科技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设备方面的图纸、文件资料。包括各种原理图、布线图、方框图、说明书及维护手册等。

(二)工程方面:与工程有关的请示、报告、批复文件,设计任务书、设计原始材料:包括选线、选地、勘测、业务预测、调查分析、申请用地、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红线图,与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技术设计、工程预算、施工图、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检查资料、对外交涉联系的重要文件、竣工图、验收书、决算等。

(三)技术革新、科研方面:上报审批文件,技术革新图纸及批文、专利、证书等。

第六条 科技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做到每项工程、技术活动、引进项目等都要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

(二)对每项基建工程、产品试制、科研、技术创新、引进项目等,进行鉴定验收。设备开箱时,应有档案人员参加。

第七条 财务档案归档范围与要求:
(一)财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财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二)公司每年形成的财务档案,都应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财务档案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转年初由财务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保管。

第八条 档案借阅管理:
(一)查借阅档案,必须到档案室填写借阅申请单后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查借阅,秘密以上的档案文件须经经理级领导批准方能查借阅。

(二)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三)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按违反《保密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借阅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领导。

(五)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借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编制周(月)工作计划及总结的管理制度 SJE/ZY/JL-10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的计划性,使部门工作有序进行、落到实处,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建立和规范公司机关各部室每周(月)工作计划编制及计划执行报告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计划编制依据:
(一)当年企业生产经营目标。

(二)本部门职责范围承担和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

(三)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求。

第二条 编制内容:
(一)本周(月)应完成的管理工作。

(二)本周(月)应完成的特定工作(如项目跟踪、经营思路及策略、生产作业计划、回款计划、质量反馈处理等)。

(三)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三条 报送要求:
(一)计划编制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经理办。

(二)周计划于周六或周日下班前报送,月计划为每月最后一天的下班前报送。

第四条 周(月)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要求:
(一)每周须按上报的周计划,叙述工作完成情况,说明未完成的原因(要求按主客观说明)。

(二)未列入计划的临时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对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其它:
(一)周(月)计划,由经理办下发统一格式,各部门按要求编制。

(二)工作总结的标题统一为“XX部本周工作总结”、“XX部XX月工作总结”报送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抄报总经理、副总经理。

(三)各单位的周(月)工作总结撰写完后,先由主管领导审阅后,报经理办。

(四)周(月)计划是各部室专业计划的补充,相关部室的专业计划应按计划管理要求编制,(如生产计划、设计进度计划、质量管理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等)。

(五)凡未按此通知要求,及时编制计划和撰写工作总结的部室,将在月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制定颁布规章制度的管理办法 SJE/ZY/JL-11 为加强公司企业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程序,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执行效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XXX公司有关规定,针对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各项活动特点所制定的章程、制度、办法、规定、规程、标准等具有较长时期约束力的管理规范的总称。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

第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从公司发展战略出发,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

(二)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科学发展;

(三)充分体现公司的企业文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四)从实际出发,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保证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创新性。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经理办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主办、会签及颁发、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3、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4、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5、监督各部门、各分厂及全体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相关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在相关联的业务范围提出建立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其他部门)。

5、有权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监督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6、质量安全部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第四条 内容和要求: (一)规章制度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所有规章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经营”,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企业的发展,随时补充修订。编写的规章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规章制度草案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经理办,需要说明情况的附关于制定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

经理办负责审查规章制度并进行文字校审。

第六条 公布与备案: (一)经校审后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由经理办办理印发、网上公布事宜,红头文件由经理办负责印发及网上公布。

(二)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三)签发后的规章制度,由经理办留存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SJE/ZY/JL-12 为落实《XXX公司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管控办法》,规范公司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施工等合同。

第二条 公司对合同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实行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帐款回收的全过程以及每一个关键的业务环节进行综合性的事先、事中、事后风险预测和控制。

第三条 公司经理办对公司所属部门与其它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风险审核。

第四条 公司经理办对合同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资质、合同文本及其格式的规范性、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等。

第二章 合同准备与合同条款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存续状况、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等,以此作为是否签约的依据。

第六条 合同及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合同章及由有代理权的经办人签名。

第七条 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一般条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条款,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

(二)合同标的条款,包括规格、型号或合作的具体事项等。

(三)数量条款,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四)验收条款,包括验收的依据、标准,验收的时间、地点,并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五)质量和品质条款,包括采用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的期限和方式,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六)价格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单价、总价、计价方法,涉及到运费、保险费、装卸费、清关费的承担和约定等。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期限要有明确的约定,履行地点应约定为吉林市龙潭区或我公司所在地。

(八)合同的效力条款,包括合同生效的时间和生效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形态和违约责任等,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约定赔偿的方式和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十)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需要阐明和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 公司所属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和交易方式。

第三章 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公司所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
标的物表达清楚,质量有标准,验收有约定;
对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标的物的安装、验收时间,标的物的价款给付时间和给付条件的约定要准确无误,文字表述严谨、正确、清晰,不可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词语,条款的约定要严密无漏洞,不留隐患。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要将主合同、补充合同、技术协议、协议、收货清单、验收报告、售后服务报告等与主合同有关的材料原件及时交合同管理人员登记存档,统一集中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是经营管理中的关键一环,前承客户授信管理,后接收/付款管理,合同也是违约后诉讼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故要加强其管理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部门对纳入ERP系统管理的合同,应当严格按照ERP系统的要求签订合同,按照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来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是: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第十三条 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是承揽合同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的合同;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完成工作。

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签订的单笔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的合同,应报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后对外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部门签订的单笔合同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合同,经办部门在发布邀请函的同时,向经理办提交招标邀请函并由法律顾问、企管人员参与招标工作,经理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提交集团法律事务部或提交公司经理办审核的合同,提交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背景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经理办审查合同的内容为合同是否具备合法性、严密性、完整性、可行性。具体为一是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防止合同欺诈;
二是审查合同文本是否合规,合同条款是否齐全,用语是否准确,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审查法人资格是否有效,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是否合格。

第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人对外签署合同必须经过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必须阐明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授权有效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后,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防止因提前履约、逾期履约、单方违约等造成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签约单位应指派专人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关注市场变化和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防范各种合同风险,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意外情况和风险,可能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面临经济损失等情况,有关部门要以书面的形式通报给经理办。

第二十二条 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作为原合同附件存档。

因市场或当事人履约能力等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尽快与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减少和控制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经理办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及时主张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部门必须强化诉讼时效意识,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部门侵害其它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及时主动协商处理,尽力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合同是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各单位应悉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存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 试 行 )
SJE/ZY/JL-13 为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选拔工作的民主程度,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防止用人失察和不正之风,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经研究决定,在企业建立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对象和范围 凡由企业直接行文任命或提名任命的拟提拔为副部长级以上的干部(特殊岗位除外)在全公司公示。

第二条 公示内容、方式和期限    公示内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级或职务等基本情况。

公示方式:通过文件、会议通报、网络公告等方式进行。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公示期限:7-10天。

第三条 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经总经理提名,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干部调配方案,同时确定公示对象。

2、向全公司公示:公司经理办对公示对象以正式通知形式在全公司公示。

3、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公示反映:公示通知发出后,接受全厂干部职工对公示对象的广泛审议。全厂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当面或以署真实姓名的书信等方式向公司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对群众有反映但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掌握或作出结论的问题,如果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予以调查;
对群众有反映但组织上没有掌握的新情况,一般由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问题,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结论,由公司纪委向有关单位和举报人反馈。

4、使用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限内,对群众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所反映问题查无实据的,原研究决定的干部调配方案一般不再进行复议,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组织谈话并行文;
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或一时难以确认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研究经复议后取消或缓定原任职方案。

第四条 公示纪律 (一)要及时拟定公示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公示通知的发出。

(二)确保公示时间。凡来信举报的,在公示期限内的均有效。

(三)反映、举报公示对象情况要本着对组织、对公司、对公示对象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听公示对象的群众反映,不得为公示对象打招呼、说情。

(五)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问题,更不准打击报复。

(六)公司党委、纪委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七)核查要做到重事实、重证据,并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在作出正式结论前问题扩散对干部本人造成不良影响。

凡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八)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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