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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案件调解情况分析

时间:2022-03-08 14:23:2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案件 调解情况分析 **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自**年4月下旬成立以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婚姻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加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工作思路,探索调解工作新方法,帮助广大妇女儿童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半年来**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纠纷调解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从**年4月28日起到**年10月31日止,半年来共调解婚姻家庭纠纷62起,其中调解和好17起,调解离婚的45件。其中因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牢、家庭暴力离婚的纠纷20 件,因打牌赌博欠帐离婚的纠纷 10件,因重男轻女离婚的纠纷 3 件,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离婚的纠纷21件,因婚后无生育和嫌贫爱富离婚和子女残疾负担太重离婚的纠纷7件。离婚当事人农村户口的占75%,城镇户口的占25%,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占 80%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20%,离婚当事人年龄40岁以下的占80%,40岁以上的占19%,50岁至60岁的占1%,女方无法忍受被迫提出离婚的占85%左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98%以上的当事人都能协商一致。

一、经对阅卷分析统计,我们注意到今年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70后中青年人离婚现象比较突出,所占离婚比例很大,且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比例上升。据统计,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年龄呈现年轻化,离婚当事人年龄30至40岁的所占比重大,45岁到55岁比例较小,而且女方要求离婚的案件有明显增多。          (二)因缺性格不合、感情基础不牢、缺乏沟通、家庭暴力而引发离婚的占有很大比重。自今年4月下旬以来,当事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件,约占32%。   (三)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的离婚纠纷21件,约占34%,所占比例相对较大。

(四)农村人口离婚比例很高,高中文化以下的离婚律高。

(五)因重男轻女、婚后无生育的、家庭负担较重离婚纠纷比重偏低。

(六)调解和好不离婚的占案件总数的27.7%,比例偏低。调解和好的案件,大多是夫妻一时赌气要离婚,男方认错,女方谅解,一般都能和好。

(七)婚姻家庭案件结构单一,以离婚纠纷为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解除同居关系等纠纷没有。

(八)调解时,纠纷当事人就夫妻双方债权、债务不肯言明或声明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二、案件特点原因分析 (一)解除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类案件没有,说明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二)(三)开始施行以后,我县对《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法律宣传、普及较深入。适婚青年登记结婚的比例较高。       (二)婚姻家庭案件结构单一,继承、赡养、抚养、扶养等纠纷没有。说明了一是基层和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和调处了大量的该类矛盾纠纷。二是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受理婚姻家庭案件范围,还需要面向社会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当事人认为到民政局就是办理离婚的,并不能完全理解还可以办理其他家庭纠纷。四是我们**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的时间短,工作还需进一步拓展。

(三)从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县公民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妇女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得到明显强化。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在拥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她们在家庭中开始有了话语权,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但正是由于女性做为家庭生活的主要维系者,她们往往并没有坚定的、特别强烈的离婚意愿,加上法院诉讼离婚大多在协商不好情况下,才起诉离婚,程序繁多,大多情况下,被迫想通过向政府部门提出协议离婚离婚这个行为,表达她们对婚姻的不满,因而,这类案件往往都能通过大量的劝导工作促使双方最终调解和好或协议离婚。

(四)诉求离婚理由的变化,体现出我县居民越来越注重精神追求,开始更加注重婚姻在精神层面上的质量,男女平等意识也越来越强。也就是说在经济富足的情况下,人就开始追求精神的东西。比如,有几起案件的当事人,男方在外面只顾挣钱,回到家以为把钱给老婆一扔就行了,谁知女方却因为经常家中没人可交流,学会了上网聊天或出去找朋友聚会,最终夫妻俩的心散了,女方以和男方没有共同语言为由诉请离婚。这些案件说明,很多人在经济收入改善后,越来越注重精神文化的需求,婚姻中男女双方既要在经济上相互扶助,还要在精神上相互关爱,培养积极健康的共同爱好。

(五)农村离婚当事人比例高。说明一方面夫妻外出打工,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多,且调解和好的可能性较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农村的中青年人选择了外出打工的方式以求生存,但是对于外面的世界缺乏必要了解,也缺少必要的心理、技能和知识准备,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放松了自身素质的提高,从而逐渐放纵自己,放弃责任,于是有了外遇,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加之夫妻两地分居,聚少离多,双方的矛盾不能够及时解决,感情裂痕无法及时弥补也是客观情况。另一方面生活节奏加快,思想观念改变。现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生活节奏也在加快。人们关注的是金钱,婚姻的价值观在改变,感情逐渐淡漠,婚姻变成了廉价品。现在女子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女子不再依附于男人,不再是社会的底层,她们有了更多的主动权。对于婚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委屈、过错,双方不再忍让和迁就。  (六)“70”后离婚人数比重最大。说明一是舆论环境及社会干预对婚姻控制力的弱化。传统舆论对于离婚负面影响的过多渲染,随着时代的变迁被逐渐削弱。法律制度的修改、家庭结构的改变、婚姻的淡化,使得离婚变得越来越私人化。“70”后自小生活在“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被动摇的环境中,将离婚视为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丝毫没有父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烙印。二是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对婚姻稳定性的冲击。社会生活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发生的巨变必然影响到“70”后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加之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疲于生存和发展,无暇精心经营婚姻。

三、应对策略建议 (一)健全“三项机制”。 一是要在健全和完善调解组织机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婚姻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二是要健全纠纷排查机制。结合县妇联的信访窗口,坚持把工作重心下移,依托各乡镇、社区、村调委会和法律援助站,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及时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测、早调处,从而挽救更多的濒临破碎的家庭。坚持每月一次的排查,及时掌握婚姻家庭纠纷信息,实现以防促控促家庭和谐稳定。三是要健全联合调处机制。整合妇联、司法和乡镇社区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对婚姻家庭案件,充分发挥部门之间协作,发挥调解组织的网络优势整合调解资源,提高了调解的效率和效果。

(二)建立“三支队伍”。一是进一步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加强调解员对《新婚姻法》及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理解,掌握调解技巧和语言,不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提升调解专业水平。二是建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建立由30个乡镇妇联主席、20个社区妇联主席和422个村妇代会主任组成的婚姻家庭纠纷信息员队伍。三是建立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县妇联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组建并完善由女法官、机关女干部、妇联维权干部、乡镇和社区志愿者等组成的婚姻家庭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做好“三个结合”。一是深化调解与普法工作的结合。利用“三八维权周”、“六一”、广场舞大赛、端午龙舟竞赛等重要时段和活动载体,组织志愿者走村入户广泛宣传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及其解释、《人民调解法》和**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纠纷受理范围的宣传力度。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优化社会性别意识,倡导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倡导和谐文明的社会风尚。二是深化调解与平安创建的结合。开展“平安家庭”创建和表彰活动,使广大家庭和群众深受教育。三是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与文明创建的结合。结合今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星级文明户”和晒最美家庭故事寻最美家庭等活动,通过正面典型教育和弘扬家庭美德,积极预防家庭矛盾和构建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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