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要求 一、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1.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或者作出违背中央和省委、市委决定的言论或决定。
2.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不准在大是大非面前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模糊、态度暧昧、消极躲避。
4.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5.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做选择、打折扣、搞应付。
6.不准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
7.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8.不准参加非法组织,或者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活动。
9.不准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10.不准收听收看国外、境外反动电台、电视节目。
二、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11.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或者各自为政、各唱各调。
12.不准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13.不准搞无原则纠纷、闹不团结,或者拉帮结派,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
14.不准不按要求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15.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或者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16.不准擅自传播重要敏感事项,或者在网络媒介谈论、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在政府网站及互联网发布涉密或敏感信息。
17.不准采取闹访、缠访等非正常手段维权,或者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诽谤他人、恶意炒作。
18.不准违规办理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出境,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
19.不准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规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利益。
三、必须严格遵守群众纪律
20.不准与民争利,以任何形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占群众的各种物质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21.不准在发生突发事件或遇到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
22.不准对群众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和被控告人。
23.不准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口大气粗,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吃拿卡要、拖着不办、相互“踢球”。
24.不准落实惠民政策不公开、不公正,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打白条”、耍赖账。
25.不准违反规定,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超期限收费、罚款,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搞集资捐助、摊派费用。
26.不准在下基层考察调研中讲排场、摆阔气,搞超标准、超规格迎送、接待。
四、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7.不准占用工作时间或利用公款从事个人爱好相关活动,也不准未经审批兼职担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28.不准未经审批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29.不准违反上下班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者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30.不准领导干部未经审批擅自离金外出。
31.不准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网上聊天、玩游戏、炒股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
32.不准在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时间和公务出差期间参加打牌、打麻将等相关活动。
33.不准在工作日中餐和公务出差期间饮酒,或者在下基层工作时接受宴请和夜宵。
五、必须严格遵守生活纪律
34.不准利用婚丧喜庆、子女上学、乔迁、生日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35.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36.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37.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也不准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38.不准领导干部组织由本人支付费用,有同事、下属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聚众酗酒,或者在参加其他私人聚会(休闲娱乐活动)和自费餐叙时失态或劝酒、醉酒、酗酒,甚至酒后驾车、酒后滋事。
六、必须严格遵守廉政纪律 39.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或者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40.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市场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41.不准用公款吃喝、旅游或变相用公款旅游,也不准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42.不准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包括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粽子送节礼,以及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3.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44.不准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实物,包括在引进资金、项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标准发放、获取奖金或其他物质性奖励,或者借工会、学会、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
45.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在同城公务活动中安排接待。
46.不准在工作用餐中安排酒水,或者在市内公务活动提供香烟。
47.不准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或者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的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48.不准违反规定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或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49.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国有企业重组改制、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50.不准干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或者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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