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营商环境工作汇报材料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自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召开以来,区迅速行动、多措并举,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努力为推动峄城提速转型、加快发展创造了一流的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动员。全市营商环境会议召开后,我区迅速组织召开了优化营商环境暨作风建设年推进会,印发了《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在全区开展“庸懒散”专项治理突出解决效率低下问题的实施方案》、《区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等文件,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涉企收费、深化政务公开等七个方面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明确牵头单位和联办单位,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并联审批、信息共享、收费后置、限时办结”等办法,大幅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努力做到“审批时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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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场,出台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建立中介机构信息数据库、行业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要求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经营。六是各职能部门发挥自身优势,全力服务营商环境。区工商分局以服务市场为主体,深化“三押一推”工作,放宽准入条件,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先后走访座谈各类企业200余家,帮助企业办理年检手续23家。区交通运输局通过强力推进网化示范县创建、城乡公交一体化和政风行风建设,让更多的人感受到交通运输部门带来的“新气象”。区质监分局减少行政审批流程,降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行政许可权限,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区政府法制办清理不合理项目14项,调整(转变管理方式)7项,保留审批项目138项。通过共同努力,全区形成了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集中治理,转变作风,强化监督。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
营商环境为着眼点,继续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慵懒散”专项治理活动。认真组织开展行风评议活动,采取电话抽查、问卷调查、网络满意度测评和群众直评等方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部门单位作风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建立通报制度,对重点问题提出处理整改建议,对不重视存在问题、处理整改不到位的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四)以招促营,同步推动,相互促进。围绕“石榴做深、水泥做强、橡胶做大、运河做长”,推进与穆拉德集团、广药集团、中联水泥、山能集团、山东高速集团的深入合作,积极对接洽谈石榴深加工项目、建材项目、轮胎上下游项目、港航物流项目。区政府成立产业招商小组,由分管区长兼任产业招商小组组长,积极开展专业招商、以企招商、以商招商、园区招商。对招商重点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部门无偿代办和并联审批,在有关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各有关部门承诺的审批时限的下限完成所有审批事项,让投资者“进一道门、找一扇窗”就能办结必要的审批手续。
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虽然我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场地、网络系统b_m等因素影响,个别单位未能进驻中心,少数许可事项未能完全进驻。部分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目前正在与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中,还没有全部进驻中心统一管理。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为主线,继续深化和推动“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
(一)深化审批改革,提升服务水平。继续做好市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进驻工作,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健全产业投资、建设工程和工商登记注册项目联审程序,完善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逐步健全“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立全区行政审批窗口单位政务服务综合考核制度。统一印制服务指南、完善一次性告知制度,高标准建设电子政务数据库机房及在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设立导办台,……(未完,全文共2636字,当前只显示15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篇二:营商环境工作汇报材料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推荐五篇]第一篇: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为不断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根据***《关于对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督查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分工要求,现汇报如下:
一、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许可前置申报材料。
根据市级下放的审批事项,明确行政许可事项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区属企业);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取消没有法规依据或者与行政审批无关的申报材料;需要提交申请报告或申请书的,简化为“申请表”;合并内容相似的申报材料。
二是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做到优质高效服务。严格对照《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共包括水利、农林牧渔、公路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类(不涉及土建的)及其他共六类行业,共60个项目类别,确保把行政审批清理到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批程序简化到位。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严格按照承诺审批时限办理,确保把审批时间压缩到位。需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事项,及时转呈,主动为服务单位牵线搭桥,指派专人全程跟踪无偿服务。
三、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归并行政审批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构建“审管分离、权责一致”和“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
四、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努力争取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对重大建设项目,积极向上级申请环境容量指标;积极协助投资方和招商引资单位到省、市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虽然我局的在营商环境中的环保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但仍然不够宽松,审批效率、服务企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健全运行机制。行政许可办公室要全面梳理和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窗口运行、工作考勤、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范管理;理顺和完善审批与事后监管的协调运行机制,做到有效衔接和反馈。
(2)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制度。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服务机制创新。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做好政务公开的巩固、完善和提高工作,全面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审批依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督查汇报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督查汇报
6月××日至××日,××、××成立工作督查组,采取资料查阅、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从督查情况看,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都能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和重点任务,紧盯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出台系列配套措施,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
一是重视程度明显提高。
各乡镇、街道、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视程度高,全县营商环境大会召开后,都能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研究部署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能够牵头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督查清单,完善机构、落实人员,初步形成了党
委领导、政府主抓、部门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是服务意识逐步增强。
县级领导及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能够认真落实“千人帮千企”活动要求,深入帮扶企业开展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了企业需求、难点痛点问题,针对企业实际困难提出解决方案。各单位以“服务型效能型”机关创建工作为抓手,能够全面推行“三亮牌”工作机制,制作干部职责分工牌、股室职责牌、岗位桌牌,公开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办事流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方便企业及群众办事。各乡镇、街道通过举办干部素质能力提升培训班、创建评优、重点工作大督查等形式,改变了干部以往按部就班的工作方式,干部主动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能明显提升。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药品等行政审批事项中推行容缺办理和延时服务,着力解决经营户“上班没空办、下班没处办”的难题。农业农村局利用中小微企业“不来即享”信息平台,主动为×家企业、××个合作社、×××多户农户兑付产业补助资金×××万元。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帮办代办服务专窗,组建了帮办代办队伍,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群体提供“一对一”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三是工作机制逐步建立。
各单位在优化营商环境和“两型”机关创建工作中能够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逐步探索出适合本部门的一系列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建立了政务服务“好差评”体系,以周通报、月分析、季评比形式,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纪律等进行精准化考评管理,同时建立企业上门走访服务制度,定期上门了解辖县企业实际困难,对接落实惠企帮扶政策。发改局依托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采取零前置、网上办、即办结的方式,开展不见面审批,推行“不来即享”,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时限由×个工作日压缩为×个工作日。县教育局建立“百名干部帮联百校”工作机制,要求干部每周在学校工作×天时间,调研学校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学校“急难愁盼”的困难事。县救助局建立前台一门受理、后台转办分办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一表登记救助申请,窗口转办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所有社会救助申请实现××日内办结。
四是“放管服”改革稳步推进。
各职能单位能够围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民化目标,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任务。政务服务中心探索“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在政务服务网设置“一件事一次办”服务专县,梳理县级“一件事”事项××项,增设“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服务专县,开展异地咨询、收件、办理等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行“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设立“证照联办”窗口,通过用个人承诺取代繁琐证明材料,让经营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县住建局以推进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对××项审批事项流程进行再优化、审批时限再压缩,将房建市政项目统一纳入工程审批系统办理,办理时限分别压缩至××、××、××个工作日以内。农业农村局出台《农业机械管理行政职能下放乡镇和街道指导方案》,推进农业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二、存在问题
从本次督查情况来看,全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基层政务服务业务培训不够。
督查发现,个别单位对窗口服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够,依然存在工作人员未佩戴工牌、政策掌握不清等问题。个别单位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窗口服务工作,对工作人员缺少系统指导培训,对涉及业务知识学习不够深入透彻,政策素养和服务意识还有待提升。
二是工作举措还需进一步创新。
个别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按部就班,对行动方案涉及具体事项缺乏研究,制定方案时简单套用上级部门方案内容,主动性和创新劲头不足。一些部门存在管理职能交叉问题,纵向衔接、横向配合的主动意识不强,出实招创新解决问题的动力欠缺。简化施工许可证、环评、土地手续办理等方面依然存在审批耗时过长等问题。
三是高效协同推进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部门间业务协同性不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不紧密,推进优化
营商环境的工作合力发挥不充分。督查中大部分单位普遍反映,优化营商环境资料报送任务较重,个别单位因工作涉及内容面宽,既是牵头单位,又是成员单位,存在工作资料重复报送、多头报送问题。
四是宣传工作氛围还需进一步加强。
督查发现,各单位动员群众、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氛围不浓,一些部门宣传工作跟进不及时、不到位,存在前紧后松、时紧时松等现象,个别部门对服务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宣传力度不够,群众、企业知晓率低,个别业务办理窗口无人办理、长期闲置。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做好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三亮牌”工作机制,加强相关政策、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政策业务“一口清”。要持续抓好干部作风纪律建设,通过树立典型、评比创建等形式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工作效能。
二是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衔接配合。
各专责组牵头部门要积极创新,主动作为,与成员单位开通相关信息共享,搭建共通信息平台,促进上下联动,部门互通,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开门搞活动,注重与社会各界的公开互动,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吸引群众、企业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放管服”改革中来。县营商办要加强和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做好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的协调指导工作,及时跟进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三是精简资料报送,提高工作效率。
针对基层普遍反映报送资料过多、重复报送等问题,建议县营商办对当前各项工作资料报送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对多头报送、重复报送资料进行优化整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推进效率。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优惠政策、投资环境等,大力宣传营商环境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工作成效,公开曝光负面案例,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企业、关心企业、支持企业,营造“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汇报20180720黄陵县自来水公司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为不断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招商氛围,我公司根据黄政办发[2018]35号关于印发《黄陵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黄办发[2018]15号关于印发《黄陵县2018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结合县纪委《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督察情况通报》,现将我公司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司成立了优化营商环境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经理赵文胜同志担任,营销科长刘利峰、办公室魏峰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行政办公室,具体由刘利峰负责组织协调各入驻企业供水报装相关工作。
(二)注重活动实效。积极发挥供水企业对外服务职能,着重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拓宽服务方式、加强水质检测、管网巡查、设备检修、供水安全、加强供水能力建设,创新服务模式、严格执行市、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依据,杜绝任何违规收费或摊派、规范行政执法、规范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共八个方面,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高标准高效率的用水保障,切实供水服务与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三)做出公开承诺。对外公开办理流程,优化简化办理程序,结合纪律作风建设年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坚持在活动中当先锋做表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政策宣传。按照县经发局营商环境办公室要求,公司在4月26、5月22日、6月19日、6月28日先后四次由副经理赵文胜、营销科长刘利峰会同县统计局、经发局深入样本企业县信用联社、石油公司、黄帝文化园区、轩辕投资有限公司、黄陵县城市建设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回访,回访过程中,向企业联系人讲解了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营商环境企业调查表填写规范,并对相关企业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进行了确认。
(五)持续优化办理事项。一是最大限度压缩报装时限,将县城办理接水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二是不得将项目本体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事项作为企业办理供水的前置事项,将供水工程的规划,施工手续纳入本体工程一并办理,对用户在进行供水施工过程中所需办理的道路开挖许可事项实行并联审批。三是整合供水办理流程,健全“一站式”办公、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服务机制创新“互联网+”服务手段,我公司目前再在开通微信支付平台,8月底有望实现客户缴费一次性网上办理,推行“最多跑一次”“我跑你不跑”“零跑腿”等服务模式,同时对入驻企业落实“不指定”原则,企业用户自由选择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自主组织施工,坚决杜绝收取“碰口费”等违规重复收费。
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虽然我公司在优化营商环境供水环节方面有了较大改善,但仍然需要在审批效率、报装服务企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健全运行机制。我公司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将根据县上整体工作要求,全面梳理供水报装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窗口运行、工作考勤、责任追究等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范管理,理顺和完善审批协调运行机制,做到工作有效衔接。
2、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制度。按照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做好政务公开的巩固、完善和提高工作,全面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审批依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3、牢固树立企业服务宗旨意识。增强为企业服务观念,做到心里
装着企业,行动走进企业,始终把企业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企业满意作为第一追求,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形象,一流的业绩办好各项相关工作。一切从企业的利益出发,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切实做到权力企业所用,利为企业所谋,情为企业所系。
2018年7月20日
第四篇:优化营商环境经验汇报材料
抓重点
搭平台
建机制
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区***优化营商环境经验汇报材料
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协同中心紧紧围绕“品牌强区”发展战略,以打造和平区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为导向,以“幸福和平·共同缔造”为抓手,以“和谐争第一,实干创唯一”的和平精神为指引,以打造东北地区环境最优区为总目标,围绕“四区一带”新格局,全面整合我区96127热线电话及现有诉求渠道,建设和平区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为企业与百姓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努力提升和平区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水平。
一、找准定位、明确方向,让营商环境平台建设成为推动我区发展的新引擎
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工作开展以来,我中心提出的搭建96127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建议,得到了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守权书记、德高常务副区长、润泽常委主任等区领导亲自到中心开展调研,指导平台建设。在平台建设的关键时期,德高常务副区长更是随时电话调度、多次督办指导,为和平区区、街(局)、社区(科队所)三级营商环境平台建设顺利搭建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加快责任落实。为了对标先进,区委、区政府组织各部门主要领导到厦门、杭州实地考察学习后,中心王纯主任组织撰写学习心得,迅速在中心上下掀起了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大讨论。通过工作会议、专题讨论、微信群、QQ群等方式,全面学习领会市、区两级党委关于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的主要精神,并以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建设为工作着力点,沉下身子了解实情,静下心思谋划工作,确定中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科室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科室带班长为具体实施人,从上至下,以上率下,将压力层层传导,推动责任落实,为打造营商环境示范区新型政商关系提供桥梁纽带。
2.找准工作方向。自全区开展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以来,中心上下迅速把工作重心调整到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中来,进一步明确打造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的工作方向,重点定格在企业诉求平台搭建上,全体干部职工围绕重点,夜以继日、通宵达旦开展工作。通过学习先进地区经验,查找自身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等一系列做法,把建设成整体性强、实用性高、兼容性大、拓展性好的综合性受理服务平台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突破口,把实现“一站式受理,一站式解决,一站式服务”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目标,人人争做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排头兵”。
3.开展实地调研。为全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不断推进我区国际化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区领导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办公厅热线管理处推荐,组织中心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相关骨干人员赴锦州、营口等系统先进城区开展实地调研,针对网站建设、渠道拓展、项目分类、平台运行等多方面内容,通过专项座谈、系统讲解、实际案件演示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锦州市、营口市工作系统的整体流程、网站建设等情况,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模式,全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商共治”的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为我区国际化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建设提供先期框架支撑。
二、广泛发动,全面参与,让营商环境平台建设成为“共谋共建”工作的新载体
为全面推进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沈阳振兴发展规划》及共谋共建征集工作,以“幸福和平·共同缔造”活动为抓手,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积极组织引导各街道、各社区上报
意见建议,并做好处置工作。
1.将意见建议征集与营商环境打造相结合。我区将意见征集热线设在和平区“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通过96127热线电话、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进行广泛征集,设立专席专线实行24小时受理,从接线方式、受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研判等方面逐一制定标准,其中工作时间段10个座席受理,夜间及节假日期间热线人数不少于3座席受理,传真邮箱实时受理,确保了意见建议的准确统计。
2.将广泛发动与精准投放相结合。为了使征集活动体现出全民参与和重点征集的特点,向各街道、社区提出了征集指导意见,要求各街道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动员、组织广大居民参与此项活动,采取入户调查、集中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结合我区中省直机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大型企业众多的特点,邀请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休退老领导等参与此项活动,大大提升了意见建议征集的范围及质量。
3.将上报反馈与考核督办相结合。每日,区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对各单位的上报数量、案件类型、办结数量、列入计划数量等关键指标进行全区通报,同时,将超时未结案件、职责交叉案件、政策空白案件等疑难问题上报“两办”督查科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意见建议高效办结。
三、政民互动,共同缔造,让营商环境平台建设成为问题高效落实的新路径
为了让全区百姓知晓平台、信任平台、利用平台,从而吸引全区居民参与到营商环境建设中来,共同缔造美好沈阳、美好和平,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加强平台自身建设,全力解决好全区企业与群众的诉求问题,与全区百姓形成良好互动,不断提升我区营商环境建设服务水平。
1.有序推进,不断促进营商环境诉求高效落实。将受理的案件进行科学分类,及时转派到相关部门,并确定了处置时限和办结标准等关键指标。如所有诉求要在30分钟内必须转交,24小时内必须答复。一是准确确权。准确确权是保证案件快速解决的关键和核心。建立案
件确权小组,保证案件超前量,相应的责任单位、职能部门需要做好解决时限、解决标准等工作。我中心与区审批局、数字办、工商联及企业、群众代表座谈,梳理企业营商环境诉求对接单位,预先制定营商环境诉求处置《确责表》,建立企业诉求管理资源库。中心平台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做到所有诉求案件快速、准确分派,避免案件遇到“推诿扯皮”、反复踢球等情况。二是快速处置。为确保征集上来的群众意见建议能够迅速落实,制定详实的工作方案,营商环境诉求问题受理后,工作人员会通过“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在1小时之内下发至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置,其中建议类问题要求1个工作日内办结,诉求类问题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是高效反馈。对所有的营商环境诉求问题,要求案件受理处置单位须向诉求人进行反馈。对于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的研究,迅速落实,对短时间内无法落实的问题也要向诉求人进行反馈,并对其表示感谢。通过高效的反馈机制,保证了群众对营商环境平台有较高的满意率。
2.强化督办,切实保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成效。以区营商环境受理服务平台为载体,通过媒体信息督办法、现场督办法、跟踪督办法,对各类诉求问题进行跟踪办理,特别是针对共谋共建问题,通过每日全区通报等方式对各单位的上报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督办,确保“共谋共建”意见建议高效办结。一是抓共性。针对问题共性多的部门,如群众反映较多的供暖、供水以及水管爆裂等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采取部门驻厅、专项整治等方式进行集中解决。二是抓主要。针对涉企的营商环境问题,如企业反映的税多、吃拿卡要等问题,中心第一时间将问题转交至相关责任部门,并开展全员教育,共同研究解决,确保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三是抓难点。针对解决难度高、协调难度大等问题,通过采取部门驻厅制、多方协调联席制等方式进行解决,同时,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疑难问题,采取区主要、主管领导现场调度、马上督办方式,确保问题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如德高常务副区长,多次召开由全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视频电话会议,并多次了解平台工作情况。通过每天共享区委书记、区长、常务副区长、宣传部长、纪委、以及区两办的微信群,实时了解工作出现的问题。
3.科学梳理,不断促进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推进。为贯彻落实
“幸福沈阳·共同缔造”战略部署,我区将各渠道受理的诉求问题进行统计梳理,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由好市民意见建议评委会进行逐一评选,将促进和平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优秀意见及建议提报至区委、区政府,使意见建议落到实处;将长远规划的意见建议列入到中心“十三·五”规划里;将近期能够解决的,安排到2017年重点工作,协调相关城区配合的,由协同中心也转交到相应部门,并拿出解决方案,确保所有问题在“最后一公里”都能够彻底有效解决。如对难以解决的民生诉求,通过召开投诉人、被投诉人、“两代表一委员”、街道负责人、社区“领袖”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召开的联席会议,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听民意、解民困、顺民心,化民怨,促进诉求顺利解决;对仍难以解决的民生诉求建立“一把手”最终结案制,向责任单位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通报,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确保民生诉求得到最终解决。
四、主动服务、深入调研,让营商环境平台建设成为企业发展服务的新抓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中心紧紧围绕“品牌强区”战略,以“政策最准、信息最新、解读最细、服务最优”为工作目标,努力构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为企业整个生命发展周期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推进和平区国际化营商环境示范区建设。
1.高位推进、快速部署,将企业发展服务平台打造成为区域发展的新引擎。我中心紧紧抓住“企业活动”这个关键要素,对标上海黄浦区等先进城区成功经验,探索挖掘“接触问题多、部门互动好、解决效率高、群众基础牢”的平台优势,努力实现从“招商”到“养商”的角色转变,全面开发建设企业发展服务平台。市委常委、区委书记冯守权亲自部署企业发展服务平台建设任务,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董德高具体负责协同调度,全区各部门迅速组建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全区上下戮力同心,全面推进平台建设,以最短的时间、最大的热情,最好的成效,用半个月的时间圆满完成了和平区企业服务发展平台一期建设任务,努力成为与广大企业心连心的“民心之船”,进一步增
强了招商引资的国际竞争力。
2.对标先进、深学细照,将企业发展服务平台打造成为创新服务的新载体。经对黄浦区企业服务平台网站的模块设置、服务项目、展示形式等内容进行深入学习,结合区情实际,和平区企业发展服务平台设置了“政策服务、政策咨询、企业投诉、人才服务、四区一带”等5个一级版块、政策法规等12个二级版块,基本上实现服务信息推送、企业投诉受理、特色工作展示等基本功能。其中“政策服务、人才服务、四区一带”等3个版块主要实现服务信息推送功能,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准确查询最新的国家、省、市、区等各个层面的相关政策信息,同时,首页还设置了“常见问题”独立版块,对涉企政策进行通俗易懂的细致解读。“政策咨询、企业投诉”等2个版块主要实现企业线上服务等功能,企业可以将整个生命周期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咨询和投诉2个渠道反映给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平台,最终由和平区各职能部门答复解决。各版块重要服务项目可通过首页直接点击进入,便于企业用户查询使用,实现了咨询、发布、投诉、监察、协调等功能。
3.健全机制、强化举措,将企业发展服务平台打造成为亲商惠民的新通道。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是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和平区企业服务发展平台建设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就是一次从根本上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的有益尝试,承担着代表和维护亲商助企的基本职能。针对涉企的营商环境问题,如企业反映的减免税务政策、扶持发展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机关作风建设等问题,将通过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平台第一时间转交至相关责任部门,并做到全程跟踪、及时反馈,确保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针对问题共性多的部门,如反映较多的供暖、供水以及水管爆裂等与企业和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采取部门驻厅、专项整治等方式进行集中解决;针对解决难度高、协调难度大的问题,采取多方协调联席制等方式进行解决;针对重点疑难问题,通过区主要、主管领导现场调度、马上就办方式,确保问题解决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五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
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
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
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
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
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
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
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
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三:营商环境工作汇报材料
全面打造最佳营商环境工作汇报材料(全文完整)
XX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工作作风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着力”精准施策着力营造聚商兴商、便商利商、护商安商的投资创业环境和“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全面打造最佳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
一、以百城提质为基础,着力营造聚商兴商的投资环境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XX以建设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为契机,拉高标准,提升品质,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城市更新,着力打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硬环境。一是坚持需求导向,积极推进道路改造。协调推动XX道路贯通工程,优化城市交通,改善生活环境,目前XX已通车使用,XX北延、XX南延、XX东延顺利推进;
投入400余万元,以“五化”为标准硬化背街小巷道路1600余米,清扫清洗道路、市场、背街小巷25万余平方米,粉刷墙体18000余平方米。二是坚持结果导向,积极推进环境改善。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三员”管理机制,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个到位”、“六个百分百”、“两个禁止”要求;
大力实施绿化美化工程,扎实开展“3+1”工作,加大XX等游园建设,不断营造良好生态环境,辖区面貌焕然一新,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积极推进市场提升。加大对XX等专业市场的整治和提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投入资金500余万元对XX等精品街区进行改造提升,不断培育新型商业街区,进一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二、以优化服务为抓手,着力营造便商利商的政务环境
指出,“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着力改善配套设施等硬环境,更要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法治环境等软环境建设上有新突破。一是优化政策服务,加大招商“吸引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梳理《权责清单》,简化办事流程,主要领导亲自陪同再“跑一次”,优化“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体系,高标准设计XX便民服务中心;
走访40余家重点企业和客商,畅通信息渠道,了解服务需求,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等奖励政策,依法依规打造政策“洼地”。二是优化跟踪服务,增强投资“推动力”。更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落实“五定五包”工作机制,抓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尤其是做好现有企业
的服务工作。建立纳税50万元以上企业、重点科技创新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等分类动态管理台账,通过量体裁衣式细致服务,做到项目进的来、落的下、建的快、发展的好。三是优化载体服务,增强项目“支撑力”。把发展楼宇经济作为XX经济稳中提质、实现增量的重要抓手,以XX等城市综合体、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为载体,帮助企业解决行政审批、融资、用水用气、场地租赁等方面的问题,让企业顺利落地、安心发展、聚集壮大。上半年,新入驻工业物资交易、物流运输、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代理等服务业企业20余家,新增税收800余万元。
三、以从严从实为保障,着力营造护商安商的政治环境
从严从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确保政治生态风清气正,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一是健全制度机制,把好界限关。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规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权力清单,厘清“为”与“不为”界限,细化政商交往的正当行为,坦荡真诚同企业接触交往,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筑牢思想防线,严格要求党员干部清白纯洁,不搞权钱交易,说话做事更硬气,干事创业更有胆气。二是强化作风转变,把好效率关。硬作风担当新使命,以全市“作风建设三年”为契机,完善党员干部学习制度、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等,构建管长远、固根本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杜绝思想安于现状、工作不尽职尽责,服务作风漂浮、效率低下等问题,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热情,推动工作作风明显好转。三是加强督导检查,把好纪律关。成立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组,对机关、社区工作情况和企业服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公开通报10余起,集中整治基层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以及严惩侵害企业群众利益小微腐败问题,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为实现XX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下一步,XX将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办事处服务企业的水平和能力,助力企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在辖区形成重视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制约,提振企业信心,激发企业潜能,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XX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又富又美XX奋斗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篇四:营商环境工作汇报材料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通用9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我们在越来越多的地方看到各种不同形式的汇报,汇报就是把某个阶段做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后报告给上级领导,但是,每次要写汇报的时候都无从下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通用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1近日,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督查室主任魏坤隆一行六人来高新区督导调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高新区工委副书记程光磊,工委委员、组织人事部部长杨新国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督导调研。
会上,市督导调研组认真听取了高新区近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并对全市营商环境考核工作征求了意见建议。市督导调研组充分肯定了高新区前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指出近年来高新区持续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体走在全市前列,激发了市场活力。在科学规范审批事项管理方面,高新区及时承接落实上级取消及下放审批事项,调整优化区级行政权力清单,搭建审批中介服务平台,清理规范涉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在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方面,高新区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加强行政服务大厅软硬件建设,打造"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行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规范行政审批收费管理。
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副组长、工委委员、组织人事部部长杨新国表示,高新区工委、管委会会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前期大量工作的基础上,将继续落实工委、管委会领导挂包责任制,牵头抓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他代表高新区工委,建议市优化发展环境打造"三最"城市领导小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科学调整考核排名方法,进一步明确考核要求和排名原则,及时将得分、排名情况反馈高新区各责任部门,便于做到查缺补漏,及时改进工作。同时希望
市级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下放审批业务的指导,使审批人员科学高效行使审批权,提升区县审批监管水平,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快融合各部门专网进度,实现行政审批互联互通,消除"信息孤岛",提高审批效能。
下一步,高新区将以此次督导调研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三最"城市建设,通过细化工作方案,超前计划,早谋划早开展,做到重点事项提前预备,预备工作重点明确,确保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继续走在全市前列。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2近年来,滨州市统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营商环境动员会议精神,按照“六个坚持”、打造“六种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统计服务的职能作用,以立足本职为核心、以强化服务为抓手、以改进作风为保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行动到位,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追赶超越。
一、认真贯彻部署,思想认识到位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我局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了张光峰书记在全市营商环境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追赶超越的意见》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落实意见,部署工作任务。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队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研究出台了《滨州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全市追赶超越的意见》,从服务环境、服务措施、服务责任、服务监督等方面对具体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落实。根据市委统一安排,就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作出了公开承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为给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奠定扎实基础,在工作中坚持做到抓纪律不减弱,抓作风不放松。定期组织召开
科室、单位负责人专题会议,就加强纪律、改进作风制定了“十个严禁”的规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庸懒散”专项治理突出解决办事效率低下问题的方案》等有关文件制度。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牵头的作风纪律领导小组,采用“突袭”检查的方式对各科室、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工作纪律检查;严格请销假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广泛开展了民主评议和征求意见活动,积极参加“行风热线”、“在线访谈”等活动,充分发挥举报电话、投诉箱等投诉渠道的作用,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互动服务,认真受理举报和投诉,跟踪督查办理结果,大力整治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等违规行为,对发生各种严重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一经查实,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将同时追究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发挥统计职能,措施行动到位
(一)加强基层调研分析。转变工作作风,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到基层企业的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统计分析和调研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反映,及时提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议。
(二)减轻企业调查负担。积极推进企业一套表统计制度改革,减少整合统计报表的种类和指标,调整统计报表报送的频率和期限,进一步方便企业填报,减轻调查企业报表负担。缩减、整合涉及企业的统计业务会议,除上级机关要求外,取消市及以下开展的各类涉及企业检查、评比、达标活动。
(三)改进服务方式。在做好为党委政府服务的同时,增强服务企业的意识,创新服务企业的方式方法,在市统计局综合统计科设立服务窗口,开通服务热线,努力满足企业对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的需求。通过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快报、统计月报、统计手册等多种统计产品和网络、电话、函询等多种服务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咨询建议。
三、执行规定要求,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好廉洁统计建设。落实好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保障统计
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严格规范清理中介机构及社会组织,禁止市统计局统计人员参加企业安排的任何公务宴请,禁止违反规定接受企业赠送的现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等。同时设立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供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二)清理规范审批事项。组织各科室(中心)、队对各项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优化,按照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的原则,取消行政审批事项2项,调整下放县区1项,保留仅1项。行政审批人员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工作,统计行政审批的审批权力、审批人员、审批事项做到“三集中”,进驻行政审批中心(大厅)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也能做到“两到位”,从而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了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
(三)推进政务公开建设。在局外网网站开辟了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立了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申请、公示公告、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等子栏目,制作完成全市统一的统计数据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进一步方便企业、社会、公众享受及时、快捷的统计服务。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3自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贵港市及我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部门实际,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为我市营造的法治营商环境。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推进情况
(一)注重作风整治,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警“五查整顿专项行动”,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问题大查摆活动,深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梳理出队伍建设、工作程序、业务延伸、服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解决理想信念、纪律作风、责任担当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形成正风肃纪长效机制,努力建立一支信念坚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政法队
伍满意度,为我市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二)创新法制宣传,助推优化营商。一是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七五”普法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积极推进法治进机关创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优势作用,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用良好的行政环境和法治环境吸引外来投资,邀请了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全市26乡镇分管法制宣传领导、依法治市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授课,内容包括《监察法》和新修订《宪法》。三是积极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工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利企惠民政策,聚焦影响市场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园区”活动,深化法治园区、法治企业创建活动,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化建设水平。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环保专项法治宣传,增强企业和群众法治环保意识,促进企业绿色发展、低碳发展。截止目前,共印发各类宣传资料8000多份,发放法律书籍4000多册,接受宣传教育的群众达8000人次,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6场次。
(三)拓宽服务方式,推动企业发展。一是组织律师为我市企业开展送法活动,目前已开展活动4次。三是拓展公证业务,尽量为企业融资公证开通“绿色通道”,目前xx市公证处还没接到企业融资方面的公证;四是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对农民工讨薪或企业纠纷开辟“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指派,截止目前,已办理各类农民工讨薪案115件。为我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良好法治保障。
二、“放、管、服”的.成效
为贯彻落实好营商环境“加速度”要求,为我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本局实际,对照改进作风要求,我局及时梳理本单位在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成本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服务窗口人员服务意识得到提高。加强对本单位服务窗口人员服务意识培训,增强为民办事的责任感,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群众投诉率已降低96%。
(二)落实“一次性告知制”,群众办事效率得到提高。优化法
律援助便民服务,制定细化办事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清单,将审批依据、办理形式、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审查方式及标准、办理流程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法律援助办结事项从原来法定的5个工作日,到现在承若时限3个工作日,不断缩短群众办事时限,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三)制定完善“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成果表。及时完善了xx市司法行政系统“一事通办”成果表,确保了本级与上级部门事项统一,不断提高司法行政部门群众满意度。
三、率先在工业园区成立法律服务站,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今年7月份在xx市木乐工业园区内成立了法律服务工作站,并指派律师轮流值班,无偿为园区内企业及员工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受到了企业及员工的高度赞扬,截止目前,共接受各类法律问题咨询1354人次,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法律保障主动出击,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一是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服务面对面进企业活动,主动走访相关企业,切实为他们解决在发展上遇到的法律纠纷,及时了解需求,有针对性开展服务活动,为项目落地xx提供法律保障。让企业“走得进、稳得下、做得久”,不断促进xx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及时解决企业欠薪引发的职工讨薪事件,切实维稳社会稳定,如贵通新能源事件、华盛酒店、超市等大规模的员工讨薪案,市司法局优先受理、优先指派律师参与,及时稳控,确保社会稳定,企业正常健康发展。
五、存在的困难
一是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完善,目前,我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尚未成熟,运用互联网+网上服务平台进行法律服务还不到位,下一步,我局将补齐短板,不断创新法律服务模式。二是服务意识有待提高,个别干部对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加大“法律惠民服务”的目的意义学习,引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领会好精神实质,增强服务社会意识;
二是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足人手,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三是协调各方,为开展服务创造好的社会环境。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4为切实做好全省地税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宣传工作,助力辽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辽宁省地税局制定了《第一届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方案》,以“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明确活动内容、方法、步骤等,旨在为辽宁全面振兴贡献力量。经过省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地积极行动,分别制定本地区活动方案,并从5月15日起,集中开展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有力推动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其中,沈阳市局联合国税召开“深化税收改革、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纳税人座谈会;葫芦岛市局一把手带头参加户外办公,答疑、问需、解读;抚顺、阜新、铁岭市局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与宣传周结合,通过进校园、进社区、服务大学生双创等开展宣传;朝阳市局组织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暨廉政监督员座谈会;盘锦市局联合公安、金融、国土等部门联合走上街头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铁岭、本溪、鞍山市局税务骨干走上街头面对面问需、问计,认真收集意见和建议,了解涉税需求,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助力企业发展。
据了解,在活动第一天,辽宁地税系统共组织召开企业家座谈会10余次、座谈企业270余户、上门服务160家,现场解答咨询1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4000余册。
此次宣传周活动,辽宁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做好“三项措施”提升活动效果。
第一,创新宣传形式。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开展启动仪式、召开座谈会、开办纳税人学堂、“请进来、走出去”活动等多种形式、手段,拓展宣传渠道;还积极利用微信、微博、在线访谈、网络直播等多种渠道和手段开展营商条例宣传;青年志愿者等骨干纷纷走上街头,并通过免费发放税法宣传册、悬挂政务公开条幅、设立税收政策咨询台、在各个平台及时推送政务公开信息和最新税收政策等手段,累计发放
各类税收宣传资料6000余份,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果。
第二,对工作成效的宣传。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向纳税人宣传地税系统的一系列改革成果:一是创新工作方式,方便纳税人;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主动简政放权;三是落实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利益;四是拓宽服务领域,帮助纳税人;五是兑现服务承诺,取信纳税人。
第三,发动基层力量和各类媒体。此次活动,共发动13个市局及基层局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贴近纳税人的宣传活动,并依托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的优势,图文并茂、声画并行地传递地税优化营商环境“好声音”。
接下来,辽宁各级地税机关还将开展“走进直播间
答疑解惑助营商”“我为民营企业添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城市建设”等一系列活动,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获得感”,继续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工作,有效助力辽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55月15日上午8:30我镇在对桩石乾隆绿道组织了20xx年5·15政务公开日暨第一届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恰逢春季登山时节,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镇领导高度重视这次活动,把活动当作“促进政府职能发挥、营造和谐发展氛围”的有利契机。要把此次政务公开活动作为加强群众联系、密切群众感情的重要契机,促进镇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根据镇里工作实际,结合百姓群众的近期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了司法、社保、安监、城建、营商环境等部门作为此次活动的主体,了解百姓心声、解决百姓困难。
为了更好的做好此次宣传活动我镇选择了人员密集的对桩石乾隆绿道为主会场,各村(社区)为分会场宣传点,分别悬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建设法治千山”,“推进政务公开、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横幅,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政务公开内容,大力营造政务公开日氛围。组织村(社区)干部和志愿
者向居民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介绍我镇各部门及村(社区)的工作职责、业务分工、服务流程、工作动态、联系电话等内容;发放便民服务宣传单,推进政务公开日活动贴近生活、贴近百姓、贴近民生,大力营造浓厚的政务公开工作氛围。
二、宣传到位,积极参与
政务公开活动的对象是普通百姓群众,如果群众不参与,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为做好这次活动,镇党委政府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张贴条幅、发放传单、无线广播等多种形式对这次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及活动意义和目的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反复的宣传。
前来咨询的.群众都是各村的村民和来到乾隆绿道游玩的群众,他们分别对司法、社保、食品安全等问题提出了疑问,工作人员对所提问题一一解答,得到圆满答复后,对政务公开活动的方式表达了认同和感谢。部分不隶属我镇的群众也对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了咨询。
三、着眼建设,注重延伸
活动结束后,镇领导着眼长远建设,认真分析总结此次活动的经验、收获和不足,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疏理和研究,对于正确的和有借鉴意义的进行精心提炼,为科学行政、依政行政,不断提高镇的行政管理水平而服务。对于受理的一些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尽全力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我镇注重把活动成果向日常行政工作中延伸,不仅仅是在组织活动中公开政务,而是把它作为一种制度、一种方式,贯穿于政府改选职能的整个过程,让我镇的全面建设在和谐、健康的环境中不断前行。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65月15日至21日,是大连市第一届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5月20日上午,由区发改局主办,区经信局、区人社局、区服务业局、区商务局、南关岭街道和中华路街道承办的甘井子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周活动在大连北站北广场和中华路商务区沃特时尚广场两地同时举行。
宣传现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了宣传队伍,通过悬挂条幅、发放手册、布置展板等方式,集中宣传《辽宁省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甘井子区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及各部门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面对面解答企业疑问、受理企业诉求。活动现场布置宣传拱门、条幅10余幅,发放宣传手册200余份,现场解决企业疑问20余件。
此次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了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提高了市民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知晓率,积极解决群众反映的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7今年以来来,x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打造廉洁高效的交易平台为目标,着眼工作实际,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服务职能,通过完善制度、简化流程、加强学习、优化服务等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截止x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受理招标采购交易xxxx项,交易总全额xxx亿元,节约xxxxx万元;土地挂牌xx项,交易额xxxxx万元。
一、完善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完善相关软硬件设备及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了物理、技术和流程“三重隔离墙”,即:交易场地“物理隔离”,防止违规操作“技术隔离”,交易环节“流程隔离”,得到各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一致好评,为交易现场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简化交易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1、制作电子招标操作指南,保证金退还流程等,方便交易双方更明白的了解进场交易相关事项,为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2、对所有项目实行限时办结、边办手续边招标,确保项目早进场,早受理,早安排,早服务。
3、实行“容缺承诺受理”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按照市委、政府工作要求,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容缺承诺受理”服务规则》,开展容缺承诺受理服务,主动服务重点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在合法合规情况下优先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开评标,主动提供政策及业务咨询。
三、加强学习,完善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按第(九)规定:“(九)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自2019年6月27日起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
按照《关于优化政府采购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规定:“(六)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所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优化服务,助力企业减负
1、着力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受理的事项根据政策给予说明,能办的马上办,不能办的解释清楚,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出工不出力”,真正做到清正廉洁、爱岗敬业。
2、为推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事业负担,中心花费大量时间,想法设法联系投标企事业,清退往年沉淀保证金。
3、严格落实和正确执行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要求代理机构在文件制作中对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进一步减轻企业压力。
下一步,中心将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文件的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把“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提高办事企业和群众的舒适感和幸福感,为我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8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都是为了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不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是我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主攻方向。
营商局作为全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牵头单位,义不容辞的要为全区打造优秀的营商环境不懈努力。
一、我们要不断提升政务服务品质,提升审批效能。大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努力实现审批服务事项“全网通办”“只进一门”“最多跑一次”,推广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理模式,着力推广不见面审批。
二、是三集中三到位。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除有特殊规定外,承担依申请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事项及人员做到
“应进必进”
三、是代帮办服务及延时服务。我区在服务大厅设立了企业和项目代帮办窗口,成立代帮办队伍,并安排专人为企业办事、项目办理主动提供代(帮)办服务。在每个窗口公开了窗口人员电话,在非工作时间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预约、延迟服务,要解决部分窗口办事集中、排队等候时间长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以建设一流的政务服务平台为目标,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不断完善“三集中、三到位”要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全区政务服务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结,杜绝企业和群众两头跑的现象,实现只进一门,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我局要充分发挥营商局职能,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升级传统产业过程中追求内涵式发展,在培育新兴产业过程中形成多点支撑格局。从而构建具有弓长岭特点的现代产业体系。
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汇报9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提升我县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根据县依法治县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我县“放管服”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全面推进事项标准化建设和“一网通办”目标任务,针对我县在网上政务服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推广移动政务服务、创新应用服务模式等为重点,推广运用“天府通办”等线上政务服务品牌,积极推进“一次办、网上办”“一证通办”“最多跑一次”,提升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动态调整《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积极
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一次办、网上办”改革。
一是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这一目标,聚焦企业开办、工程项目、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交通、户籍管理等领域,梳理企业群众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9月底前各行权单位梳理出50件以上企业群众“一事一次办”事项清单。二是组织对“一件事”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环节予以归并压缩、取消,形成“一事一次办”新办理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三是推进实体大厅与网上平台集成融合,推进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连办、一次办好。四是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现场办事引导服务,推行温馨服务、文明服务,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相关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一次办好审批服务事项,努力实现企业群众办事满意。
(二)积极推进“一证通办”“一照通办”。
一是结合实际梳理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高频事项,大幅精简办事过程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实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平均减少50%以上,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二是在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医保、人社、司法等部门建立高频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缺失的审批事项,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窗口依申请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之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时限补正处理办法,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县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大厅设立容缺办理综合服务窗口,申请人向窗口递交材料经初审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开具容缺受理告知单,申请人在期限内补正材料后,容缺受理窗口开具受理通知书。未在期限内补正的,短信通知申请人并作退件处理。三是11月底前梳理形成“一证通办”“一照通办事项清单”,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实现部分事项仅需凭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等就能“网上办”掌上办”。四是推动高频事项的移动办理,为企业、群众提供套餐式服务,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真正实现企业、群众“最多跑一次”。
(三)规范统一政务服务事项。
一是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这一目标,聚焦企业开办、工程项目、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交通、户籍管理等领域,梳理企业群众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9月底前各行权单位梳理出50件以上企业群众“一事一次办”事项清单。二是组织对“一件事”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环节予以归并压缩、取消,形成“一事一次办”新办理流程,编制发布办事指南。三是推进实体大厅与网上平台集成融合,推进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实现一次告知、一次表单、一次连办、一次办好。四是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制度,推行现场办事引导服务,推行温馨服务、文明服务,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相关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一次办好审批服务事项,努力实现企业群众办事满意。
(四)深入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
我局于2020年8月起,开始着手好好差评系统建设,耗时一个月,总投资9万余元的系统已建成并开始试运行从目前的的情况来看:我县的大多数部门都是用的是各个业务上级部门的专网,由于上级部门的专网还没有与省级的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链接,所以,还不能实现好差评在政务服务平台上的数据传输。目前,税务系统正准备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链接,到时,税务系统就可以运用“好差评系统了。
(五)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相对集中行权事项事项清理工作方面:8月25日县编办下发了《关于清理上报相对集中形式权力事项的函》,根据各单位的上报情况,拟划转87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其它行权事项,我局也积极主动与相关行权单位对接,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努力推动和清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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