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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查报告9篇

时间:2022-03-15 00:16:07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调查报告9篇

企业调查报告篇1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群众文化活动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积极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极大的满足了广大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文广新局专门成立调研组,对我县群众文化生活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全县城乡群众文化生活基本情况

  抓设施,建设载体,创造环境。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不断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乡文化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县、乡、村三级文化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先后建设了总投资1300余万元、面积4800平方米的文化中心大楼,楼内集图书馆、剧场、青少年活动中心、文管所于一体,实现了文化设施集中联动运作、充分发挥效益的目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文化活动阵地;投资200万元改造了原文工团办公楼,通过维修改造,县文化馆已具备优越的演出舞台、排练场地、办公场所和文化接待中心;建设了总投资550万元,面积251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体育馆;投资800余万元,改造了县人民体育场。

  为了给农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积极促进文化体育五项惠民工程建设。在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上,新建总投资300余万元的8个达标乡镇综合文化站,为改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条件,搭建了良好的平台。20__年,石门镇文化站被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授予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集体。在农村文化大院建设工程上,目前全县共创办农村文化大院148个,覆盖9个乡镇近60%的农村人口。万宝镇红旗民俗村文化大院、石门镇茶条村、榆树川村文化大院和二道白河镇奶头山村文化大院被省文化厅首批命名为省级农村文化大院建设示范点。在农家书屋建设工程上,从省州争取资金建设农家书屋176家,实现一村一书屋,农家书屋全覆盖,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群众看书难求知难的问题。20__年获全州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在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上,建立总投资130余万元的全县优秀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网络县支中心1个、乡镇共享工程服务室9个和村基层服务点129个,基本形成了贯通全县各乡镇村屯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络。2015年被省文化厅评为共享工程先进单位。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上,现已投资80余万元修建农民健身场地49个,改变了农民以劳带健的传统健身模式。基本实现了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系全面覆盖。

  抓活动,营造氛围,激发热情。

  几年来,我们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积极弘扬主流人文精神,营造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先后被评为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全国服务农民、服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州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州文化工作标兵单位。

  一是以广场为阵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活跃城乡群众的业余生活。充分利用长白山文化博览城等广场,每年组织340场广场文化活动,为群众生活增添了浓郁的文化色彩,其中新、红七月社区党员文化月、全民广场健身舞大赛等活动深受各族群众的喜爱。

  二是调动社区群众积极性,活跃社区文化活动。文化馆积极协调帮助社区和老年组织,成立业余活动队伍。明月镇两个街道办事处所属的8个社区,均已组建文化活动队伍,县老年协会还成立了老年合唱团、老年交谊舞表演队和朝鲜族舞蹈队等。这些群众性文艺队伍扎根于基层,活跃在社区,有效推动了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三是农村文化活动蓬勃开展。县委、县政府专门成立了农村文化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县农村文化月活动方案》和《县农民文艺汇演方案》,每年都利用农闲季节和重要节日,由政府出资举办农村文化月和农民文艺汇演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农村文化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农民文化生活不断丰富。

  四是文化下乡活动深受欢迎,平均每年演出达50场以上。几年来,组织开展三下乡系列活动,其中惠农大集已经成为品牌,深受群众欢迎。

  五是节庆文化活动凝聚人心。中国朝鲜族第一村民俗旅游文化节,已经连续举办四届,集文化、体育、旅游、商贸于一体,充分挖掘和弘扬了朝鲜族民俗文化。石门镇茶条村原生态朝鲜族民俗风情园隆重开幕,致力于打造文化旅游新品牌。

  抓特色,积极挖掘,打造精品。

  长期以来,我县加强对朝鲜族民俗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承和普及。在民族文艺创作方面,《天堂圣水》、《奔向明天》、《牙拍舞》等节目,在全州文艺汇演中荣获第一名。20X年,《奔向明天》和《牙拍舞》等节目,在全国迎春花卉展演中获得金奖;20X年,朝鲜族民族打击乐《喜庆农家》,在全州文艺汇演中获得一等奖;20__年,《踩地神》荣获首届中国朝鲜族农乐舞大赛一等奖。在民族文化传播方面,民间舞蹈《鹤舞》、《牙拍舞》和民俗游戏《拔草龙比赛》、《龙头游戏》等为代表的一批民俗节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xx东方电视台、电台等传媒录制播放。在民族文化保护方面,我县已对5类2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有效保护和深入研究,其中《鹤舞》于2015年被列为国家级保护名录;《牙拍舞》、《拔草龙游戏》、《龙头游戏》、《老白山张氏皮制作技艺》、《两江口松花砚制作工艺》被列为省保护名录。万宝镇红旗村被国家民委主任李德洙题词:中国朝鲜族第一村,文艺工作者依此专门创作了《中国朝鲜族第一村》,现广为传唱。20__年荣获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

  当前我县群众文化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近年来,我县城乡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对于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该项事业的长远发展来说,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乡镇对文化工作重视不够,设施利用率较低。

  公益场馆运营维修经费难以得到保障。

  文化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系统人员老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化事业发展。

  进一步繁荣我县群众文化生活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齐抓共管。要建立由县政府牵头,文化负责协调联络,相关部门参加的全县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使各部门之间建立起协作机制,以便沟通情况,交流工作,统一布置,形成齐抓、共管、共建的局面,推动全县文化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是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县、乡镇两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文化事业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逐年有所提高。要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经费的投入,要对主要面向基层的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是保护、创新和发展文化遗产。加快建设集长白山历史、抗联、松花砚石、非遗展示的长白山文化博物馆。保护各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挖掘、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濒危消亡的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性抢救,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申报工作,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四是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繁荣文艺创作。培养造就德才兼备、锐意创新、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文化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各类专业性、群众性艺术团体,繁荣文化产品创作,推出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精品。

企业调查报告篇2

  为进一步了解企业对优化发展环境的相关建议、意见和要求,根据威环境办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深入企业了解全县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开展以来企业对环境建设工作是否知晓;对职能部门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是否满意;有何建议、意见及要求。我局组织企业开展了座谈会,并请企业填写了相关的调查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走访调研活动的基本情况

  组织召开由5家矿山企业和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座谈会,发放《威宁县国土资源局走访企业调查表》10份,参加的企业分别是:炉山镇大山煤矿、炉山镇连昌煤矿、炉山镇振华煤矿、结里孔家沟煤矿、威宁县西洋焦化有限公司、贵州大明医药公司、威宁县亿科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贵州奥力房产、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主要问题

  (一)各家企业对当前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制约发展的机制和体制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连昌煤矿认为:当前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对煤矿而言,主要是政策因素变化太快。

  大山煤矿认为:煤矿的建设跟不上政策的发展,停建影响建设工期,增加了巷道维修工程量。

  贵州大明医药公司认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贵州奥力房产认为:拆迁征地工作相对力度不够,特别是在回族区的拆迁工作无行之有效的方法;行政审批环节过于复杂,时效性不强。

  威宁县亿科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影响当前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是交通不便。

  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是关键,只有加快征地、拆迁的速度才能加快投资建设的力度。

  (二)企业反映的主要问题总结如下:1.县职能部门不准煤矿出关的规定影响了企业资金的运转。2.煤矿安监压力大,随时都有可能叫停产,联合生产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量增加,时间紧迫而政府给的各方面的压力都比较大。3.九万吨煤矿在兼并重组集团化后的处境困难。4.以飞龙地产为代表的房开公司一致反映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征地、拆迁问题,拆迁不到位,资金投入很大而工程却没有进展,企业如坐针毡。5.企业还提出在房地产开发中拆迁不力的一个问题是在于政府朝令夕改,前任领导出台的政策后任领导不认可,项目推进办公室成立的多,落到实处的少。

  (三)各家企业对国土局工作表示满意。沟通交谈中,对企业提出的一些问题,县国土局能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如非法转让和越界越层问题,非法转让按照相关要求清查是否有非法转让行为,以及是否在省厅办理转让手续,把相关证明资料补件入省厅窗口。越界越层的县国土局是否处罚过,如处罚过,把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补件入省厅窗口。不能给予答复的请企业把建议和问题写在调查表上以便上报县相关部门领导。

企业调查报告篇3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积极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时下,有一种新兴的文化在中国大地上悄然升起,因其充满着乡土气息,涵蕴着丰富的生活共识,反应出了普通平民的内心诉求以及精神世界,在中国大地上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速传播开来,甚至与精英文化产生强烈的对撞,这就是时下正如火如荼的草根文化。它强大的感染力使得它在大学生中也广泛流传开来。对于这种平民文化在作为祖国未来希望的大学生中的渗透,我们的大学生是怎么看待的,又受到了怎样的影响呢?为此,在20__年5月13日,我在一些高校开展了一次关于大学生对草根文化认识的网络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

  在校大学生

  调查方法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回收问卷113份,其中有效问卷113份,回收率100%,问卷容量113.

  统计结果显示,绝大多数(92.92%)的大学生认为他们在生活中较常或更常遇见草根一词,又有53.98%的大学生认为他们自己本身就属于草根一族。有55.75%的对草根文化持中立态度,而37.17%的大学生对此则表示欣赏与尊重。对于草根文化的精神作用方面,大多数(87.61%)的大学生认为他是一种相对积极的文化,也有2.66%的大学生认为它是一种低俗的文化。大多数大学生认为草根文化对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他们也认为草根文化良莠不齐,需要规范与引导。

  调查问题分析

  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的大学生已对草根文化都有一定的认识,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是比较喜欢这种产生于民间的原生态文化。但是这其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我们重视。

  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对于主流文化、精英文化等的接触机会较少。

  调查中我们发现,有高达53.98%的大学生认为自己本身就是草根的一员。而却仅有37.17%的大学生对草根文化持欣赏与尊重的态度,这表明这其中有至少有16.81%的大学生并没有对草根文化表示欣赏之情却认为自己是草根的一员。也就是说,这些人并不想成为草根,但是他们却成为了草根的一员。再进一步说,就是他们的文化追求是有别于草根文化的内容的,但是他们却身处于草根文化之中,参与并融于草根文化当中,或者说,草根文化反应了草根阶层的现实意志和思想意识,而这些现实意志与思想意识与他们自身的意志与思想却是不谋而合的,但是对于这些现实意志与思想意识的表达方式他们并不表示赞赏。对于前者,可能是由于他们对主流文化或者精英文化接触的机会较少,而草根文化却比较广泛地分布在自己的身边,使得他们不得不参与其中。而对于后者,我们知道,草根阶层是以相对比较弱势的阶层,虽然源远流长内容丰富,但总的说来,长期处于社会底层和边缘,多处在消极、被动和从属的地位,成为热点的时间不长,在文化的自我认识上的不清晰,以及立场上的变动性大,大学生们认为自身处于这个阶层,表明他们的学习或者追求在某些曾度上与草根阶层有相似之处,自我认识比较消极,但是他们对文化的追求又比较高,对于一些草根文化的传播方式他们就不太喜欢了。

  许多大学生缺乏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使得他们对文化的追求陷入误区。

  众所周知,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一群接受过大学教育,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他们是我国特设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传承者和接班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但是调查中我们却发现,73.45%的大学生认为草根文化是一种平民文化,53.98%的大学生认为自己就是草根的一员。不然看出,许多大学生在还没有真正地步入社会之前就已经把自己归于平民阶层了,把自身归为相对弱势的阶层,或者说他们对生活的追求相对消极了,草根文化是一种远离了价值取向的文化,正是由于这种文化产生于平民或民间文化,本身所感染的是来自于草根阶层朴素的气息,从而使得草根文化本身缺少价值取向的定位,因而也就无法帮助草根阶层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认清这种文化的意义,甚至模糊了个体自身的价值取向,而且大学生接触草根文化主要是通过网络接触的,草根文化借助于网络之后,迅速扩大起来,这种形式下的文化更容易和感性的娱乐方式相结合,它们常常只顾忌个体此时彼地的感观感受,市侩之气比较足,若不加选择地认同,难免会陷入庸俗、低俗之中,文化自身境界也无法提升。加之文化自身缺少倾注对当今社会的价值和个体价值的思考,缺乏历史的沉积和精髓的提升,在当今社会的显示环境中和网络缺乏规范的环境下,不仅无助于这种文化认同的个体群体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无法帮助他们正确的面对现实,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利己主义、消极思想和仇富厌世等不良影响。所以这就使得大学生在思想上,在价值观上产生了比较消极的影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代大学生应该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勤奋学习,自强不息,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祖国希望大学生能成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人,大学生是要为平民服务的,大学生要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就应该尽可能地提升自己,锻炼自己,虽然有很大一部分大学生最终还是要成为平民,但是大学生应该有积极的价值取向,有崇高的理想、积极进取并为之努力奋斗。

  许多大学生对草根文化的认识不足,过分信任草根文化。

  我们知道,虽然草根文化的风起云涌从一定意义上看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补充了人们的精神需求,体现了文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主流文化进行了辅助和补充,使文艺体现出了真正的雅俗共赏之特点,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草根文化也制造了很多无节制的娱乐垃圾和选秀泡沫。与形式的雷同相比,内容的苍白和表演的劣质对这类节目的杀伤力更大。一些节目在选拔过程中选手和主持人丑态百出,有的节目的获胜者明显带有不健康的印记,不仅让观众腻烦,还对青少年有着不良的导向。这种明显的低俗化倾向让很多学者感到担忧。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时统宇用恶俗评价此类节目,认为其既宣传了一夜暴富的错误价值观,更在审美导向上乏善可陈,有些节目和作品的文化含量和思想含量微乎其微我们发现有15.93%的大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规范草根文化,应该顺其自然,任其发展,可见部分大学生对草根文化过分信任,这可能会对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错误的导向,影响大学生的健康发展。

  三建议

  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特别是在大学校园中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很多大学生对一些社会主流文化,精英文化的接触机会相对较少,这就使得他们在缺少了对高质量精神食粮的获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

  经常在校园内开展适合大学生接触的的主流文化、精英文化活动。主流文化是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所积累下来的具有积极价值取向,迎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先进文化,精英文化以受教育程度或文化素质较高的少数知识分子或文化人为受众,旨在表达他们的审美趣味、价值判断和社会责任的文化。经常置身于这样的文化环境,对于大学生的审美趣味、价值判断等会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让适合大学生健康法阵的更多元的文化进入校园。不同人对不同文化的亲近度各有不同,通过引入多元得文化,不仅有助于大学生选择适合自身需求地健康文化,跟有利于营造一股良好的文化氛围,使得更多大学生的思想得到熏陶。

  加强大学生的思想建设,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

  当代大学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力军,如何使他们尽快适应形势,服务社会,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尽职尽责的担负起新时期社会赋予的历史重任,培养大学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我认为,应从爱国情怀、民族精神,崇高信念、远大理想,集体观念、团队精神等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要通过大学生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来增强这些方面的教育,比如在授课过程中,老师可以就时下发生的一些时势与大学生分享,并在其中深入爱国主义教育等加强大学生责任感与使命感得教育,促使大学生对自身使命与责任进行深入的思考。

企业调查报告篇4

  致:________公司

  根据<关于____公司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改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____律师、____律师作为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经办律师。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所律师向________公司发送了<____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__公司改制上市尽职调查清单>,收集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所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本所律师前往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进行了实地考察、查验;就相关问题与贵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工进行交流;并前往工商、税务、劳动、环保等zhèngfǔ部门了解和查询情况;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公司签订了<________公司保证书>,就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本公司已经确知违反上述保证所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报告正是基于上述假设而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我们将对某些事项进行持续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尽职调查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三、对于本尽职调查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zhèngfǔ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四、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供公司拟进行改制及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改制上市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______律师事务所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的关于____公司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________律师事务所法律具体承办尽职调查的律师。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等;在报告的主体部分,我们将就尽职调查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________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主体资格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目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住所为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公司持有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___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______质量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_____的<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国税______字号<税务登记证>和______地方税务局颁发的地税[]字号<税务登记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______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二、历史沿革

  (一)首次设立

  1、________公司成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时的名称为______公司,股东为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______,住所为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

  2、股权结构为:

  3、验资或评估:

  (二)第一次变更

  (三)第二次变更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目前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如果是自然人,则说明其简历(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地址等);如果是法人,则说明其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主营业务、主要公司管理人员、ZUI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四、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完整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五、业务

  (一)主营业务情况;

  (二)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证书。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七、主要资产

  (一)土地

  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2、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二)房产

  1、房产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2、房产证号为______,面积______,权属状况______。

  (三)机动车辆

  1、号牌号码:______,品牌型号: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车主:______,车辆类型:______;

  2、号牌号码:______,品牌型号: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车主:______,车辆类型:______。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1、设备名称:______,发票号:______,报关单:______,购买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价值:______,账面价值:______;

  2、设备名称:______,发票号:______,报关单:______,购买日期:______,使用年限:______,原始价值:______,账面价值:______。

  (五)知识产权

  1、商标:

  (1)名称:______,注册号码:______,使用商品类别: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2)名称:______,注册号码:______,使用商品类别:______,有效期限自______至______;

  (3)权属状况:____________。

  2、专利:

  3、专有技术:

  4、版权:

  经过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八、科研

  (一)科研人员队伍(项目带头人简历、队伍结构等)。

  (二)承担的科研项目。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九、重大债权债务

  (一)购销合同(时间、金额、商品名称、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时间、金额、合同主体、担保情况)。

  (三)担保合同(时间、金额、合同主体)。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十、公司章程

  (一)设立时的章程(时间、主要内容)。

  (二)第二次修改(修改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如下图

  (二)股东会会议

  1、股东会议事规则。

  2、历次股东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议事规则。

  2、历次董事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四)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议事规则。

  2、历次监事会会议时间、参与人员、议题、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设立时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经理: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次变化情况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次变化情况

  (四)公司目前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2、监事会成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3、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学历、职务、工作经历、社会兼职或头衔等)

  经过本所核查,本所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三、税务

  (税务登记证、税种税率表、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享受的减免税情况及依据文件、近三年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一)公司员工名册、劳务合同样本、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度假、医疗、卫生保健、教育、工会费等)

  (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事故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诉讼、仲裁:(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诉讼、仲裁:(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三)关联企业诉讼、仲裁的材料:(三年内的已结、未结和可能发生的案件统计表、诉状、答辩书、判决、裁定)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十六、其他

  (一)公司所获荣誉及证书。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数据。

  (ZUI近两年净利润累计额、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增长率、非经常性损益)

  (四)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上述机构中承办贵公司项目的从业人员名单及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以上中介机构与贵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所核查,我们认为(问题及其建议)。

  谨致

企业调查报告篇5

  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w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w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w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w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w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w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w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w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w公司变更详细)

  3、w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w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w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尽职调查报告。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职调查报告。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w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zhèngfǔ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w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w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w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w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w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w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w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w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w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w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w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w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w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w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w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w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w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xx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w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w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w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xx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xx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略)

  (3)会计报表提示:

  (略)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w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zhíshuì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w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zhíshuì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zhíshuì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shuì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zhíshu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w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w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w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w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w公司股权或对w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企业调查报告篇6

  一、团队情况尽职调查

  在vc投资中团队是ZUI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团队成员的方方面面,包括团队成员的经历、学历、背景以及各位创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组织结构图;

  2、董事会、管理团队、技术团队简介;

  3、管理/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4、企业劳动力统计。

  二、业务情况尽职调查

  业务的尽职调查是个广泛的主题,主要包括业务能否规模化、能否持久、企业内部治理,管理流程、业务量化的指标。

  1、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2、对管理层及关键人员的激励机制;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四、技术情况尽职调查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五、财务情况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ZUI重要的工作。它分为两大块:过去的财务数据和未来的财务预测。

  1、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往年经审计年报,ZUI近一期月报);

  2、分产品/地区销售、成本、利润情况;

  3、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说明和资质;

  4、对造成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因素的说明。

  六、法务情况尽职调查

  提供公司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员工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商标备案、诉讼记录等等。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4、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5、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企业调查报告篇7

  致:xxx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xx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xx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xx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xx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xxx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xxx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xxx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1994年7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xx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指<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xxx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800334;

  2、公司住所:北京市xxx工业开发区水源路xxx号;

  3、法定代表人:xxx;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8、成立日期:20xx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自20xx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二)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三)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有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2985032),有效期:20xx年02月12日至20xx年02月11日,登记号:组管代1102281458、

  (四)根据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xx年11月26日出具的(20xx)京开办经字第943号<关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批复>,内容显示:一、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二、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它项目。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30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xx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提示:xx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xx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xx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xx公司提供的xx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xx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依据xx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查明:xx公司于20xx年10月23日成立。xx公司成立时由崔晓玲(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王卫军(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股权)、许随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宜敬东(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崔白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五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本所律师认为:xx公司的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xx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20条规定,xx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xx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xx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x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xx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xx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xx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x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xx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xx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x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x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x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x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xx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x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xx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xx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x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xx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xx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xx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xxx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企业调查报告篇8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法>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1994年7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指<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注册号:11022800334*****;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8、成立日期:20xx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自20xx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有北京市密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0298503-2),有效期:20xx年02月12日至2015年02月11日,登记号:组管代110228-1458、

  (四)根据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xx年11月26日出具的(20xx)京开办经字第943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批复>,内容显示:一、你公司已在我办备案,批准你公司纳入北京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二、核定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符合项目资本金的规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或相当投资规模的其它项目。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到我办办理资质年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条、30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依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查明:****公司于20xx年10月23日成立。****公司成立时由崔晓玲(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王卫军(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股权)、许随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宜敬东(出

  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15%股权)、崔白玉(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5%股权)五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东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其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的股东不存在法律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第20条规定,****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企业调查报告篇9

  有限公司:

  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中国执业律师××、××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在与贵司的多轮磋商中,我们和贵司确定了本次尽职调查的工作范围,并以<委托合同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详见附件一: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本案的工作范围,本次尽职调查工作采用认真阅读xx公司提供的文件(详见附件二:xx提供文件目录),进行书面审查;与xx公司相关负责人谈话、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资料等方式,在提供本尽职调查报告的同时,我们得到的承诺为:

  1、xx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和公章都是真实的;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都是被认可的和完整的;并且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2、我们审查的文件中所有的事实陈述都是真实的、正确的;

  3、接受我们谈话的相关负责人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和遗漏的,是客观、真实的;

  4、xx公司没有未披露的对外抵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5、同时,我们没有得到任何暗示表明以上承诺是不合法的。

  基于以上的承诺和我们采集到的资料与信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根据xx公司提供的文件,根据我们指派律师的工作经验,我们作出以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一、xx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略)

  2、xx公司历次变更情况(略)

  (详情见附件三:xx公司变更详细)

  3、xx公司实际控制人(略)

  二、xx公司隐名投资风险

  外国人某某通过中国自然人投资于xx公司的行为属于隐名投资行为。尽职调查报告。外国人某某为“隐名股东”,中国自然人为“显名股东”。

  1、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隐名投资的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一个隐名投资行为如想得到法律的认可,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必需实际出资。具体体现为,隐名股东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属于隐名股东所有;

  (2)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这里的以上包括半数;

  (3)隐名股东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且被公司认可。这里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得并被公司认可,既可以表现为隐名股东实际上担任了执行职务的董事,实际行使了管理职能;公司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记载了隐名股东的实际股东身份,亦可以表现为显名股东的决策均得到了隐名股东的同意或认可等。

  (4)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外国投资者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市场准入的行为则亦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尽职调查报告。

  2、中国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行业的准入规定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贸易类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属于中国政府规定的逐步开放的产业,而被纳入“限制类”进行特别管理。

  3、xx公司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

  (1)中国法律确定股东身份应当经过登记程序,这里所说的登记是指登记于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经过登记的,不能对抗不知道隐名投资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说,目前外国人某某并非是经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过的股东,登记过的股东是中国自然人;

  (2)中国自然人、具有实际支配xx公司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股东的投资失败;

  (3)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他们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xx公司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4)中国目前并无对于隐名投资的现行有效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外商隐名投资于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的,法院会判决这种隐名投资行为无效,真正的股东为显名投资者,隐名股东(外商)与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法人)的出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xx公司目前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限制类,因此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一旦与显名股东发生争议,法院将会判决外国人某某的隐名投资行为无效,外国人某某将失去对xx公司的控制权;

  (5)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例的经验,外商利用中国人进行隐名投资,初始时一般合作良好,但是当公司做大做强并产生较大利润时,显名股东(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常常会向隐名股东(外商)提出种种要求,从而产生争议。

  三、关于xx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为实现对xx公司的并购、增资,增资之后,xx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和行业实行准入制,因此xx公司一些经营范围难以保留。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们的经验,变更后的xx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表述为:从事……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内批发及相关配套业务。

  四、xx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概述

  xx公司会计核算方面原则上执行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未根据该项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中国法律强制性要求建议的制度,而财务管理规定是一种内控制度或称管理制度。

  由于xx公司没有具体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相关会计政策无法确定(目前实际由财务人员根据经验或习惯确定),既不利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核算进行有效管理,又容易导致xx公司会计业务处理的随意性。

  我们建议xx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2、xx公司的会计政策

  (1)执行中国<小企业会计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根据xx公司的规模,可以使用<企业会计制度>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xx公司目前实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公历1月1日至xx月31日;

  (3)记账本位币及外币核算方法: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和年末)外币账户余额未按期末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调整,相关汇兑损益待外币实际支付结算时进行一次性调整。

  我们认为,外币账户未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汇率变动形成的汇兑损益没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既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还将导致会计利润核算的不真实。

  我们建议xx公司依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期末(包括月末、季末、年末)及时对各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4)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历史成本(实际取得价格)为计价原则。

  (5)存货核算原则及计价方法:

  ①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日常核算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②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性摊销法;

  ③存货的盘点制度:采用永续盘点制,即按照账面数据与实际盘点数据结合确认的方法。

  (6)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折旧方法以及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为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固定资产取得时按实际取得成本计价,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

  (7)收入确认原则:

  ①销售商品:公司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转移给买方;

  ②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③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风险提示:xx公司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上述原则有差异,具体详见本报告的税务风险调查部分。

  五、xx公司财务状况调查(截止20xx年10月底)

  1、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所属日期:20xx年10月31日;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2)损益表(所属期间:20xx年110月;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会计报表提示:

  2、相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调查与分析(略)

  六、税务风险

  1、xx公司存在由于延迟确认销售收入而引起的税务风险,违反了中国现行增职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规;

  (1)xx公司目前的销售收入核算业务中,当月销售发出的货物,

  ①20xx年9月份之前,该月全部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职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②20xx年9月份(包括)之后的货物销售业务,该月25日以后的销售货物一般都在次月10日左右才开具增职税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职税暂行条例>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职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增职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xx公司该类业务目前没有书面合同)(见本报告四、xx公司的合同风险条款解释),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4个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3)我们认为,依照上述税务法规,xx公司的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属于延迟确认,可能存在税务风险(即延迟申报纳税);

  2、除上述风险外,我们未发现其他税务风险。

  七、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

  1、本尽职调查报告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有限的手段,根据本案的特殊性进行的调查工作。因此,我们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不可能穷尽xx公司目前的或有风险,存在着可能对或有风险的错误描述、偏差或遗漏,特予以说明,请贵司予以充分注意。

  2、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涉及法律、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我们虽有中国执业律师参与本案并负责调查,但与会计事务所全面的审计、评估和多位注册会计师人员协同工作的结果是不同的。对于一些问题例如财务报表的调整、公司整体估值等,是资产评估与审计师的责任,本报告并未涉及。

  3、本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所有附件内容与本报告组成完整的文件,不能单独或割裂的引用、使用或理解。

  4、本尽职调查报告是依据贵司与我们签订的<务委托合同书>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尽职调查报告除委托人为受让xx公司股权或对xx公司增资作参考之用外,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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