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和《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蔚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蔚县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9号)、《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22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24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张家口市露天故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6〕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要求,以“自然保护区、内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城市(镇)建成区周边重点,对全市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取缔一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一批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一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迹地,改善全县生态。
二、目标任务
利用三年时间,对全县露天矿山污染进行深度整治。其中9家持证矿山不具备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需停产整治,如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无证非法盗采资源的矿山坚决取缔。
三、停产整治重点工作和时间安排
(一)具体任务
对9个持证露天矿山不具备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实施停产整治。
(二)主要措施
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施),撤出生产人员;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编制《大气污染深度整治方案》,方案编制要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HJ651-2013),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方案》评审合格后,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向相关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露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验收,环保局负责组织露天矿山的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等生态环境工程的验收,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不达标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不进行整治的停产矿山,要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的环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对既不主动申请退出,又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三)完成时限
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在2016年6月底前停产到位,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深度整治方案》的编制,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工程的验收;主动申请关闭的矿山要在2016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停产到位,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关闭。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
2016年1月1日起,发改部门暂停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暂停露天矿山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土部门暂停新设露天矿业权审批。
(二)鼓励关闭退出
对2016年6月底前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对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补偿;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给予适当补偿;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有证露天矿山,不退还矿业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不补偿。由县财政局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负责价款、保证金测算、退还及补偿工作。
(三)支持转型发展
因政策性关闭或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企业申请转型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每个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支持政策,积极服务矿山企业转型发展。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在原址申请转型的或进入工业园区等异地转型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省统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矿山废弃地上建设旅游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给予用地支持。
(四)推进资源整合
对列入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不符合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矿山进行整合重组,达到环评要求、排污许可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五)创新治理模式
对责任灭失矿山迹地的治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模式。通过制定矿山环境治理规划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的支持政策,确定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大力推进以PPP模式开展矿山环境治理,突破财政资金不足的制约瓶颈,实现矿山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共赢。鼓励第三方治理,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矿山企业通过委托付费等多种形式将矿山环境交由专业公司治理,加快进度、规范治理、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六)实施政策支持
在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废弃地修复绿化过程中,对适宜复垦的矿山废弃地,依据《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开发复垦工程,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指标收益可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废弃地复垦后所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到异地使用。对有残留资源的废弃采石场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可以回收残留资源,用其收益完成治理,严禁以治理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五、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推进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政府统一领导露天矿山取缔关闭、停产整治、修复绿化以及督导验收等工作。各有关乡(镇)为本辖区内露天矿山深度整治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做好安全、信访、协调以及对整天矿山停产情况的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及时发布产业禁止目录,严格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盗采矿产和露天开采中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工品管控,对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一律不得提供火工品;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专项行动的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矿山权价款和恢复治理保证金,落实奖励补偿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矿产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及时办理被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统筹协调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绿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提供露天矿山环保标准,对不具备环保生产条件、超标排放、扬尘污染的露天矿山,提出整治、关闭的具体意见,并对露天矿山企业严格监管,加强巡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立即查处,严格执法到位;林业部门负责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及周边地形地貌整治后绿化的技术指导;对于政府明令关闭的矿山企业,电力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通知电力企业对其停止供电,对停产整治矿山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责令矿山企业拆除或停运相关生产设备,电力企业配合当地政府在相关设备供电侧加封,并留存工作记录。
(三)强化联合执法
县政府组织公安、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环境污染、特别是政府已明令停产整治而拒不停产或擅自生产的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考核问责
市政府已将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列入对我县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行动,对专项行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互相扯皮的行为,县政府将严格实施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开展整天矿山深度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凝聚共识,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深入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标准,提高矿山企业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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